【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交通运输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8/30 0:00:00

通化市二道江区耿守竹客运户与通化市运输管理处交通行政处罚行政纠纷上诉案

通化市二道江区耿守竹客运户与通化市运输管理处交通行政处罚行政纠纷上诉案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7)吉05行终7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通化市二道江区耿守竹客运户。
  负责人:耿守竹。
  委托代理人:耿守林。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通化市运输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王亚伟,处长。
  委托代理人王欢。
  委托代理人陈晓龙,吉林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通化市二道江区耿守竹客运户因与被上诉人通化市运输管理处交通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二道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日作出的(2017)吉0502行初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通化市二道江区耿守竹客运户的委托代理人耿守林,被上诉人通化市运输管理处委托代理人王欢、陈晓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经审理查明,通化市道路运输应急指挥中心GPS违章查处通知显示,2016年11月15日7时40分,驾驶员苏喜德驾驶的×××号解放牌大型客车,超过许可座位数5人运输旅客,2016年11月21日通化市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高建明、刘志强等人,在通化市二道江区集贸客运发车点,对苏喜德驾驶的车辆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得知,驾驶员苏喜德驾驶的×××号解放牌大型客车,超过许可座位数5人运输旅客。遂依照《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贰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通化市运输管理处是本行政区域内负责道路运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有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原告单位超出许可座位数运输旅客,违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被告通化市运输管理处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原告所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使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通化市二道江区耿守竹客运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通化市二道江区耿守竹客运户负担。
  通化市二道江区耿守竹客运户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法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违法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六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理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条规定:“道理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经营者活动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六条规定:“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按本条例执行。”被上诉人违反上述规定,请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通化市客运管理处辩称,通化市客运管理处依据《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通化市二道江区耿守竹客运户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1997年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即行废止”之规定,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列举了《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次修正)已被废止,上诉人对法条理解有误。综上,上诉人上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依据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1997年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即行废止”的规定,上诉人主张所依据的《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已经废止。上诉人超出许可座位数运输旅客事实清楚,被上诉人按照《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其每超运一人处50元的罚款,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上诉人主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被上诉人不具有处罚权,但由于法院只对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有附带审查的权力,对地方性法规没有审查权。故上诉人提出的主张本院不予评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通化市二道江区耿守竹客运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海波
审判员  纪 刚
审判员  孙艳玲
二O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丛 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