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特殊法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海事海商纠纷/海事海商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3 0:00:00

承德宏阳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申请宁波鸿勋海运有限公司、上海勋源海运有限公司等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民事判决书

承德宏阳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申请宁波鸿勋海运有限公司、上海勋源海运有限公司等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承德宏阳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小庙沟村。

法定代表人:王鸿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生,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利,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鸿勋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兴业二路8号3幢206B室。

法定代表人:李宣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勋源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188号A-1452室。

法定代表人:李宣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淮江,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蕾,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金洋路浦馨苑18号十二层1204房。

法定代表人:朱建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艳,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承德宏阳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阳公司)与被告宁波鸿勋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鸿勋公司)、上海勋源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勋源公司)、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浦中良公司)海事债权确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利、被告宁波鸿勋公司及上海勋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淮江和吴蕾、被告洋浦中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宏阳公司对宁波鸿勋公司、上海勋源公司、洋浦中良公司享有货物损失价款168000元、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及其利息(年利率24%,自2016年12月船舶触礁之日起计至债权受偿之日止)的债权,并在“鸿源02”轮设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参与分配。

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宁波鸿勋公司、上海勋源公司、洋浦中良公司所属的“鸿源02”轮触礁造成宏阳公司所有的船载货物损失168000元,宁波鸿勋公司、上海勋源公司、洋浦中良公司理应予以赔偿,并支付利息。宏阳公司在公告期间已进行债权登记。宏阳公司根据本院(2017)浙72民特529号民事裁定书要求提起确权诉讼。

一审被告辩称

宁波鸿勋公司、上海勋源公司、洋浦中良公司辩称:宏阳公司是否适格诉讼主体及其主张的货物损失均存疑问,应当举证并予以审查;“鸿源02”轮已为本次事故设立基金,损失应在基金中受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宏阳公司提供的民事裁定书,以及洋浦中良公司提供的“鸿源02”期租船合同和2份补充协议、事故通报和告知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宏阳公司提交的证据,宁波鸿勋公司、上海勋源公司、洋浦中良公司质证认为:托运单、集装箱货物运单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托运人非宏阳公司;产品销售通知单、购销合同、与案外人购销合同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评估报告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该报告只是对货物的勘验并未评定损失。

对宁波鸿勋公司、上海勋源公司提交的公估报告,洋浦中良公司无异议。宏阳公司质证认为: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公估报告未附检验人资质,系宁波鸿勋公司、上海勋源公司单方进行的评估,还原铁粉正常的颜色应是灰黑色,托运时有防水设施,但在船进水的情况下,也丧失了作用,货物已丧失使用价值,构成全损。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宏阳公司提交的托运单、集装箱货物运单、购销合同中的货物品类、数量以及集装箱号码可相互印证,且洋浦中良公司认可涉案货物装载于“鸿源02”轮上的事实,对上述证据本院均予以认定。宏阳公司提交的与案外人购销合同与本案不具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宏阳公司提供的评估报告系由洋浦中良公司参与检验,本院予以认定,但该报告仅系对货物状况的查勘,不能证明货物的损失金额。

宁波鸿勋公司、上海勋源公司所提供的公估报告因缺乏对还原铁粉检测标准的引用,也未对该类货物做市场调查,所做检验结论仅依据货物表面状况做出,故本院对其检验结论不予认定。

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鸿源02”轮系宁波鸿勋公司所有、上海勋源公司光租经营。上海勋源公司与洋浦中良公司签订期租合同,将该轮期租给洋浦中良公司运输货物,后双方于2015年3月25日签订补充协议,同意在2017年6月1日合同履行完毕后,再续签三年。

2016年12月13日,宏阳公司将其出售给东莞市天亿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亿公司)的1个20GP集装箱计28吨还原铁粉,委托唐山海港圣福荣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福荣公司)从京唐港运往广州虎门港,圣福荣公司交洋浦中良公司运输,由“鸿源02”轮1626S航次承运,运单号为HN1626SJTHM019。宏阳公司与天亿公司的购销合同中载明涉案货物含税价格为168000元,因货物未运抵目的地,宏阳公司未收到货款亦未出具增值税发票,涉案货物价值为143589.74元。

2016年12月15日,“鸿源02”轮在执行京唐-虎门HG1626S航次航行途中,于23时左右触碰舟山嵊山岛以南约5海里的东半洋礁,船体破损进水遇险。经救助,涉案集装箱被打捞上岸堆放在堆场。2017年7月4日,融信达保险公估(天津)有限公司在圣福荣公司、洋浦中良公司人员参与的情况下对集装箱内货物进行了查勘,发现货物有纤维吨袋和塑料膜两层包装,全部货物水湿、结块,硝酸银阳性,货物表面黑褐色,部分吨袋内有积水。

2017年1月20日,宁波鸿勋公司、上海勋源公司和洋浦中良公司就“鸿源02”轮本次事故申请设立总额为2023539特别提款权及其利息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2017年2月8日,本院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公告,通知债权人就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请求,在60日内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2017年5月12日,本院作出(2017)浙72民特110号民事裁定,准许上述设立海事赔偿责任基金申请。2017年4月17日,宏阳公司就“鸿源02”轮触礁事故造成其货物损失168000元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浙72民特529号民事裁定,准许宏阳公司的债权登记申请,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宏阳公司先行负担,但可以在提起确权诉讼时列入诉讼请求。期间,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供担保函,为“鸿源02”轮2016年12月15日在舟山嵊泗水域触礁事故所造成的非人身伤亡损失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数额2023539特别提款权及其利息(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和基金设立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金融机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宏阳公司将货物经圣福荣公司转交洋浦中良公司期租经营的“鸿源02”轮船运输,双方之间构成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并应确认有效,宏阳公司为实际托运人,洋浦中良公司系承运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承运船舶发生触礁事故而毁损,依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和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洋浦中良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宏阳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鸿源02”轮由上海勋源公司期租给洋浦中良公司使用,该双方之间构成定期租船合同关系,上海勋源公司系货物实际承运人。涉案货损因上海勋源公司期租经营的承运船舶“鸿源02”轮在航行途中发生触礁事故所致,上海勋源公司作为实际承运人对货损负有赔偿责任。宁波鸿勋公司系“鸿源02”轮的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光租给上海勋源公司,既非货物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也与货损无关,对货损本身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宏阳公司主张涉案货物因船舶触礁事故进水,已不具使用价值,构成全损。宏阳公司提供的评估报告已确认涉案货物被海水浸泡,发生变色、结块的事实。涉案货物采取了外编内塑的双层包装意在防水,亦说明涉案货物遇水即会影响货物品质这一事实,在涉案货物落海大范围进水的情况下,涉案货物的品质必将受到严重影响,且宏阳公司已出具弃货声明表示即使涉案货物尚有残值亦放弃对货物所有权。综上,本院认为,涉案货物可作全损处理。根据宏阳公司与买方的购销合同,涉案货物价值为143589.74元,宏阳公司主张上述货损金额的利息,但其所提利率并无法律依据,本院酌定保护货损金额自“鸿源02”轮触礁事故发生之日即2016年12月15日至基金设立之日即2017年5月12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计2567.86元,涉案货物损失本息合计146157.6元。综上,宏阳公司要求确认其对上海勋源公司、洋浦中良公司享有货物损失及利息的海事债权的诉讼请求有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鸿源02”轮已经为本次事故依法在本院设立基金,宏阳公司的赔偿请求依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系限制性海事赔偿请求,应予确认,并在“鸿源02”轮就2016年12月15日在舟山嵊泗水域触礁事故所设立的非人身伤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受偿。宏阳公司为申请债权登记所支付的申请费1000元,由上海勋源公司和洋浦中良公司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承德宏阳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勋源海运有限公司、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享有货物损失赔偿金额为146157.6元的海事债权;

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海事债权在“鸿源02”轮就2016年12月15日在舟山嵊泗水域触礁事故所设立的非人身伤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受偿;

三、驳回原告承德宏阳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680元,由原告承德宏阳粉末冶金有限公司负担478元,被告上海勋源海运有限公司、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负担3202元;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被告上海勋源海运有限公司、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胜顺

审判员姚雪锋

审判员杨世民

二一八年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叶奉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