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正种业有限公司与丹东市振安区丹兴玉米育种研究所植物新品种育种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吉林省金正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合隆镇菜园子村(吉林省正泰肥料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于双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燕,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市振安区丹兴玉米育种研究所,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楼房镇梨树村16组。
法定代表人:籍强。
原告吉林省金正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丹东市振安区丹兴玉米育种研究所植物新品种育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吉林省金正种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省金正种业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金正种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其余13000元退还吉林省金正种业有限公司。
审判长王欣
代理审判员陈大为
代理审判员姜晓涛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姜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