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惠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荆州市田野种业有限公司、被告张小平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湖北惠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
法定代表人祁先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贤国、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平江,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荆州市田野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桔颂街8号农资大市场F区5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光银,公司员工。
被告张小平,女,汉族,1964年10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路15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惠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荆州市田野种业有限公司、被告张小平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据此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惠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惠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湖北惠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余杰
审判员熊艳红
人民陪审员宋银山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