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良仔与福建六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宁化分公司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植物新品种育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吴良仔,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住宁化县。
被告:福建六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宁化分公司,住所地翠江镇中山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91350424MA349XPP97。
代表人:邱陈明,经理。
原告吴良仔与被告福建六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宁化分公司植物新品种育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8日立案。原告吴良仔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吴良仔与福建六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宁化分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吴良仔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良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6元,减半收取计768元,由吴良仔负担。
审判员池新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