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商丘市中原小麦研究中心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商丘市中原小麦研究中心,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高辛镇张陈庄村。
法定代表人:陈贤信,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全根,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嘉祥县嘉金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书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春光,男,汉族,1982年3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商丘市中原小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原小麦中心)与被上诉人山东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丰种业公司)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圣丰种业公司于2015年3月6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中原小麦中心履行《商麦1号转让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向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办理“商麦1号”的著录事项变更手续,将“商麦1号”品种权申请人的名称由中原小麦中心变更为圣丰种业公司;2、本案诉讼费用由中原小麦中心承担。原审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郑知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中原小麦中心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原小麦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刘全根、圣丰种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春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原小麦中心二审中提交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等新证据及其陈述,本案所诉《商麦1号转让协议书》已不能履行,案件事实发生重大变化,需释明圣丰种业公司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再对本案重新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知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商丘市中原小麦研究中心预交的上诉费1500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赵筝
代理审判员赵艳斌
代理审判员焦新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钟秀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