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峰犯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62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王峰的刑事判决及继续追缴各被告人非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26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3年4月21日起至2021年4月20日止)
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材料,于2017年11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经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该犯自2015年12月至2017年8月获考核积分1884分,表扬3次。本次减刑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缴交500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缴款凭证、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