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7/11/21 0:00:00

王峰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罪犯王峰,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

审理经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峰犯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62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王峰的刑事判决及继续追缴各被告人非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26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3年4月21日起至2021年4月20日止)

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材料,于2017年11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经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该犯自2015年12月至2017年8月获考核积分1884分,表扬3次。本次减刑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缴交500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缴款凭证、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3年4月21日至2020年10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谢利党

审判员孙建忠

审判员林俏

法官助理周黎敏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