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世荣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罪犯游世荣,男,1971年2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大专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游世荣犯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62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4)晋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中对原审被告人游世荣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26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9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游世荣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获3次表扬。罪犯考核自2015年12月至2017年6月累计获考核分1834分。2017年4月27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游世荣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3年4月21日至2017年10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利党
审判员孙建忠
审判员林俏
法官助理周黎敏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