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7/9/19 0:00:00

彭曙光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耀东,男,1987年1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大学文化,系山东万达国际旅行社济南分公司部门经理,户籍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恒大城3号楼3单元1501室。因涉嫌犯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德高,北京市京大(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彭曙光,男,1977年3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小学文化,系湖南省双峰县印塘乡宋江村刘家村民组村民,住广东省深圳市。因涉嫌犯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耀东、彭曙光犯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及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一案,于二0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作出(2017)鲁0102刑初78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耀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6年6月上旬,被告人李耀东在山东万达国际旅行社济南分公司工作期间,为使其接待的赴香港、澳门旅游的旅行团内成员年龄结构符合香港当地旅行社要求,遂联系被告人彭曙光为该旅行团中的祝宝云、孟宪红、李兴锐、徐成芝伪造将年龄改小四岁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居民身份证,为于桂香伪造将年龄改小四岁的居民身份证,并将五人真实信息及需要修改的年龄提供给彭曙光。同月12日,被告人彭曙光将伪造的祝宝云、孟宪红、李兴锐、徐成芝、于桂香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居民身份证五套,在深圳市皇岗口岸附近交给该旅行团领队张威威,并由张威威分发给上述人员。李耀东为此支付给彭曙光人民币900元。同月13日,祝宝云、孟宪红、李兴锐、徐成芝持伪造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港澳码头出境前往澳门时,被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查获。被告人李耀东于2016年6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孙琳琳、孙宪虎、赵锦、孙宪玉的证言证明:祝宝云、徐成芝、孟宪红、李兴锐分别系其四人之母。2016年6月11日跟随百事通旅游公司去香港旅游,同月15日未在约定时间返回。其四人找到百事通旅游公司负责人得知,四名参加旅游人员已转交给万达旅行社,后其四人找到万达旅行社负责人李耀东得知,祝宝云、徐成芝、孟宪红、李兴锐因持李耀东为他们伪造的假身份证和假港澳通行证被香港警方扣押。其四人遂报警,对于李耀东造假证一事不知情。

2、证人胡泽芳的证言证明:其系被告人彭曙光之妻。其与彭曙光均从事帮他人制作假证的工作,主要是毕业证、身份证、结婚离婚证之类的假证件。靠发放小广告预留的电话联系到需要制作假证的人,证件做好后通过当面交接、邮递或放在某个指定地点进行交付。被告人彭曙光在小广告上预留的电话是13265635759、13763286528。

3、证人李取歌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李耀东系山东万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港澳部经理。2016年6月14日,其接到被告人李耀东电话得知,李耀东组织的一批港澳旅行团中的领队张威威及四名游客因使用伪造证件被香港警方扣留。该批客人是通过百事通旅游公司的一个门店店长转给李耀东的。之前其公司对于李耀东使用假通行证的情况不知情。

4、证人祝宝云、徐成芝、孟宪红、李兴锐的证言证明:其几人参加万达旅行社的旅行团去香港游玩,2016年6月13日下午从香港出关前往澳门时,被查出使用假的港澳通行证,并在领队张威威的包里搜出其四人的假居民身份证。后其几人与领队张威威一起被带至香港出入境事务局接受调查。该假港澳通行证与假身份证与真实信息年龄相差4岁。

5、证人于桂香的证言证明:其参加万达旅行社组织的香港旅行团,该旅行团为其制作了年龄不符的假身份证,但对于具体原因不知情。

6、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假章照片证明:民警对被告人彭曙光居住的深圳市罗湖区坭岗西村99栋302室进行搜查,扣押假空白学历证书一箱,假公章23个,办证小广告一宗,汉字印模一本、公章印模一宗、钢印印制机一台、联想手机两部、comoo牌手机一部。2016年6月18日从被告人李耀东处扣押华为MT7手机一部。

7、经被告人彭曙光、李耀东辨认的微信聊天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彭曙光、李耀东能够辨认出“文哥”与“李耀东@济南万达”之间内容显示为“李耀东@济南万达”要求将祝宝云、徐成芝、李兴锐、孟宪红、于桂香的出生日期修改,做4套身份证、通行证,其中于桂香只做身份证的聊天记录即为其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彭曙光能够辨认出深圳市罗湖区皇岗口岸一处正在修整的路边就是其与他人交易假证的作案地点。

8、历公(网警)勘[2016]013号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历公(网警)勘[2016]016号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证明:被告人李耀东本人使用的华为MT7手机(手机使用昵称为“李耀东@济南万达”,微信号为“李耀东178”)与13265635759“文哥”进行过电话、短信联络,包括2016年5月13日发送的“改成那年的”及“1962年,月日不变”等内容短信;2016年6月15日进行过通话。对彭曙光使用的三星手机进行检查,手机号码为13265635759,“李耀东@济南万达”系其微信好友。

9、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司里街派出所2016年11月9日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据被告人彭曙光供述,其从事做假证约5个月且自己并不会刻章,系花钱在外向他人购买假章,其不了解刻章人的情况。对此情况公安机关无法进行核实。

10、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出具证据来源说明证明:经层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致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京办事处入境事务组,并转介香港入境处协调调取祝宝云、孟宪红、李兴锐、徐成芝的伪造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因有关案件仍在香港地方法院审理中,香港入境事务处分别提供了《关于协助调查张威威等提供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案的覆函》及《有关近日发现两宗伪造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案件的函》等涉案人员相关材料。

11、2016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协助调查张威威等提供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案的函》、7月13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复函、7月15日公安部《关于转交有关涉案人员材料的通知》、7月21日山东省公安厅《转发有关涉案证据材料的通知》证明:本案相关证据调取的经过。

12、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执法科提供《关于协助调查张威威等提供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案的覆函》及附件证明:祝宝云身份证(假证)、港澳通行证(假证)复印件,出生日期显示1963年9月29日;孟宪红身份证(假证)、港澳通行证(假证)复印件,出生日期显示1962年4月18日;李兴锐身份证(假证)、港澳通行证(假证)复印件,出生日期显示1964年7月28日;徐成芝身份证(假证)、港澳通行证(假证)复印件,出生日期显示1964年1月26日;于桂香身份证(假证)复印件,出生日期显示1962年5月24日;上述入境事务处人员分别对祝宝云、孟宪红、李兴锐、徐成芝、张威威进行调查,证人分别陈述了万达旅行社为祝宝云、孟宪红、李兴锐、徐成芝提供假身份证、港澳通行证的情况。

13、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执法科《有关近日发现两宗伪造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案件的函》及附件(真证与假证照片)证明:经比对,除出生年份相差四年外,真证及伪造电子通行证上的证件编号、姓名、相片均相同。经本港化验所作进一步验证后,发现该四张伪造电子通行证均由喷墨式打印机印制,同时欠缺微缩字、光学变色油墨、紫外光等防伪识别特征。该四张伪造电子通行证质素差劣,故被鉴定为伪造证件;本港化验所发现该五张怀疑伪造中国身份证由喷墨式打印机印制,质素差劣。但碍于缺乏相关证件样本作比对验证,故未能确实鉴定为伪造证件。

14、内地居民因私出境签发信息以及祝宝云、李兴锐、徐成芝、孟宪红、于桂香真实的身份证及港澳通行证复印件证明:祝宝云、孟宪红、李兴锐、徐成芝2016年5月18日办理港澳通行证,证明上述四人的真实年龄。经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执法科提供的该五人伪造的电子证件比对,出生日期不符。

15、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明:本案祝宝云之女孙琳琳报案后,被告人李耀东到派出所供述案发经过。被告人李耀东系投案自首,被告人彭曙光系被抓获归案。

16、彭曙光的户籍证明存根、李耀东的户籍证明信以及前科证明:被告人李耀东、彭曙光的身份情况,二被告人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无前科。

17、被告人李耀东、彭曙光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证明的情况相吻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耀东、彭曙光为他人提供伪造的港澳通行证,其行为构成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被告人彭曙光伪造居民身份证并向李耀东出售,李耀东要求彭曙光伪造居民身份证件并购买,二被告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对该二人所犯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以及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被告人李耀东系自首,彭曙光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二被告人均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耀东积极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曙光平时以帮他人制作假证为业,在本次犯罪中彭曙光以发放小广告预留电话的方式与被告人李耀东相互联系,进而主动为他人提供伪造的港澳通行证、伪造居民身份证并出售,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主要作用,且被告人彭曙光的行为已严重扰乱了国家对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以及国家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制度,社会危害性大,故对被告人彭曙光不适用缓刑。对被告人李耀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对被告人彭曙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之规定,以被告人李耀东犯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彭曙光犯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彭曙光违法所得900元,予以没收。

宣判后,公诉机关不抗诉,被告人彭曙光服判不上诉。被告人李耀东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提出其有自首情节,积极缴纳罚金,量刑过重,请求改判缓刑。其辩护人以相同理由为其辩护。上诉人及辩护人没有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

二审法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关于上诉人李耀东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有自首情节,积极缴纳罚金,量刑过重,请求改判缓刑的辩解和意见。合议庭评议认为,上诉人李耀东构成自首、积极缴纳罚金、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原审法院已经认定,量刑时已予以考虑,并根据上诉人李耀东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予以量刑,没有适用缓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李耀东的辩解及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耀东、原审被告人彭曙光为他人提供伪造的港澳通行证,其行为均构成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上诉人李耀东要求原审被告人彭曙光伪造居民身份证件并购买,二人的行为均构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对上诉人李耀东、原审被告人彭曙光应数罪并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谢齐光

审判员赵从明

审判员瞿守印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秉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