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大粮种业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云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临沂市大粮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胡玉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庄千文,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云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
法定代表人魏茹,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大粮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云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临沂市大粮种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大粮种业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大粮种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市云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临沂市大粮种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卢山
审判员叶波平
代理审判员龚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淑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