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商丘市中原小麦研究中心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山东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嘉祥县嘉金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书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春光春光,男,汉族,1982年3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武合讲,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中原小麦研究中心。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高辛镇张陈庄村。
法定代表人陈贤信,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全根,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市中原小麦研究中心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郑知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商丘市中原小麦研究中心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豫民终213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5)郑知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山东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80元,减半收取12840元,由原告山东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梁晓征
裁判日期
审判员钱红军
审判员张永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于世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