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特殊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6/12/13 0:00:00
北京市中农良种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屯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北京市中农良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2号寰太大厦6层608房间。
法定代表人:罗全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宗谱,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顺伟,北京市开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屯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10号中国农大国际创业园3号楼3051。
法定代表人:侯云鹏。
原告北京市中农良种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农良种公司)诉被告北京屯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中农良种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农良种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中农良种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720元,减半收取计55360元,由北京市中农良种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崔宁
审判员兰国红
审判员卓锐
法官助理范晓玉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