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超大现代种业有限公司与济源市农业科学院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福建超大现代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29号星愿广场3楼B区。
法定代表人徐福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商毅,福建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农业科学院,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长途汽车站东1公里路南。
负责人尹国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修德,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岳竞之,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超大现代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市农业科学院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超大现代种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济源市农业科学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超大现代种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超大现代种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源市农业科学院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福建超大现代种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瑞钦
代理审判员潘筝
代理审判员雷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施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