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道梅为出国务工,于1997年上半年冒用杨某的身份信息向海安县公安局申办证件号码为PXXXXXXX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1本(后因该护照到期,被告人杨道梅先后于2002年3月、2011年8月,以杨某的身份申换证件号码分别为GXXXXXXXX、GXXXXXXXX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各1本)。1997年10月至2017年2月间,被告人杨道梅持上述护照,从上海浦东、虹桥国际机场出境至美国,或从美国返回,合计出入国(边)境6次。
2017年11月10日,因杨某申办护照致案发。当日,被告人杨道梅主动至海安县行政服务中心出入境窗口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道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公安机关扣押的护照两本(照片),证人杨某的证言,书证海安县公安局调取的护照申请查询结果、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