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偷越国(边)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1 0:00:00

杨道梅偷越国(边)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海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道梅,女,1964年11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海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海安县。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7年11月13日被海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21日经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海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8)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道梅犯偷越国境罪,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道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道梅为出国务工,于1997年上半年冒用杨某的身份信息向海安县公安局申办证件号码为PXXXXXXX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1本(后因该护照到期,被告人杨道梅先后于2002年3月、2011年8月,以杨某的身份申换证件号码分别为GXXXXXXXX、GXXXXXXXX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各1本)。1997年10月至2017年2月间,被告人杨道梅持上述护照,从上海浦东、虹桥国际机场出境至美国,或从美国返回,合计出入国(边)境6次。

2017年11月10日,因杨某申办护照致案发。当日,被告人杨道梅主动至海安县行政服务中心出入境窗口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道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公安机关扣押的护照两本(照片),证人杨某的证言,书证海安县公安局调取的护照申请查询结果、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道梅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冒用他人身份骗取护照,出入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案发后,被告人杨道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杨道梅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非监禁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道梅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管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预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孙洁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朱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