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8]423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3月,被告人杨慧琴在四(已判刑)等人的帮助下利用虚假的重庆市社会参保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在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办了一本T18092643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并于2015年5月至2015年10月使用该通行证出入台湾,共计偷越边境10次。2018年1月31日,杨慧琴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慧琴的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慧琴对此无异议。
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慧琴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