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文物管理罪/故意损毁文物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2/5 0:00:00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振环,男,汉族,1978年7月20日出生于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因犯故意损毁文物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岳立明,黑龙江宇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阿检刑诉(2017)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振环犯故意损毁文物罪,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宫金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振环及其辩护人岳立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振环居住在哈尔滨市阿城区阿什河街南城村多年,其耕地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金上京会宁府遗址范围内。2017年6月20日凌晨,该村突降严重暴雨,王振环明知金上京会宁府遗址皇城区宫殿址是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心保护区的情况下,为排除耕地内涝、减少农作物损失,仍从其耕地向东穿过砂石道路进入宫殿圈围封闭区挖掘排水沟1条,沟长13米、宽0.2米、深0.2米,其中砂石路6米,路西侧耕地6米,进入东侧宫殿区1米,半回填。经鉴定:破坏处位于宫殿西侧,其中道路被挖断六处,宫殿圈围区内挖排水沟四条,已露出地下文化层,造成了局部历史信息丢失,破坏位置位于上京城的核心,属于大内建筑基址,对遗址的破坏程度较为严重。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振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哈尔滨市阿城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检查笔录、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人顾某、郭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振环的供述和辩解;黑龙江省文化厅鉴定意见;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振环故意损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振环犯故意损毁文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何静波
法官助理金宁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夏安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