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与其河南老家的位某某通过电话联系约定到山西找古墓。位某某联系了王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又联系了被告人薛某某。2016年12月10日由薛某某驾车四人来到山西省沁水县端氏镇找到赵某某,赵某某在电脑上让四人看了网上古建筑类的照片,约定盗窃古建筑上神像构件。当日晚饭后,赵某某让薛某某驾驶自己的白色越野车,自己通过导航引路。五人来到长子县色头镇琚村附近,赵某某先下车领着位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步行到了寺院近处,用手电照了庙顶要偷的琉璃神像后返回车上。五人即驾车到在寺院近处,赵某某让薛某某下车去干,自己驾车先离开。薛某某和其他三人用从车上拿下的伸缩梯子、手钳等工具,到在寺院后面,刘某某用准备好的毒火腿肠扔到寺院内将狗毒死,薛某某将院墙上的监控电线剪断。通过位某某和王某某帮忙,薛某某和刘某某架梯子从寺院后墙翻进院内,并登上庙顶,二人将庙顶东北-西南角上的两个琉璃咖蓝仙人像卸下盗走,将庙顶正背狮子宝刹上的琉璃葫芦毁坏。被盗两尊咖蓝仙人像,系1999年崇庆寺实施修缮时定制补配的新构件。长子县的崇庆寺是国务院1996年公布的第四批全国重点古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案发后,长子县公安局民警持搜查证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被告人赵某某的住宅进行了搜查,当场搜出车牌号为晋ELF909的白色长安CS35车辆,断线钳一把,改锥一把,古书(古村落)一本,小改锥一把,颜色分别为蓝色、红色的手电筒一把,白色手套两副,颜色分别为白色、黑红色相见的绳子两捆。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2011年因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2年11月2日被刑满释放;2016年因盗窃罪被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被告人薛某某2015年因盗窃被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来源。
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赵某某、薛某某的身份情况。
长子县公安局刑拘字[2017]第000062号拘留证,证明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于2017年4月27日被长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归案情况说明两份,证明被告人薛某某于2017年5月19日22时40分许,在乌鲁木齐地窝堡国际机场附近被乌鲁木齐公安处刑警支队抓获。
长子县公安局刑拘字[2017]第000071号拘留证,证明犯罪嫌疑人薛某某于2017年5月29日被长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长子县公安局刑捕字[2017]第000038号逮捕证,证明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于2017年6月5日被长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羁押证明,证明2017年5月19日至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薛某某在乌鲁木齐公安处看守所处羁押。
长子县公安局刑捕字[2017]第000039号逮捕证,证明犯罪嫌疑人薛某某于2017年6月5日被长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辨认笔录三份,证明通过王某某、位某某、刘某某的辨认笔录确认了赵某某参与了对崇庆寺的盗窃,并通过刘某某的辨认笔录确认了参与盗窃的其老表就是薛某某。
辨认笔录,证明在长子县公安局民警的主持下,张某甲经过仔细查看,指出卖给其琉璃物件的人是被告人赵某某。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物品登记表及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长子县色头镇琚村村北山上的崇庆寺。崇庆寺位于琚村村北山上,有混凝土公路从山下经寺西侧绕至寺后侧,至寺的东北角处为终点,终点处向东延伸为山间小路。混凝土路由南向北折向时,在路西侧山坡地面发现黑色手套一只(直接提取)。在路与寺西墙间有一片松树林,西墙外与松树林间有南北向田地,宽约3米,在寺内西南角厕所北侧围墙外,地面多踩踏痕迹,经搜索发现嫌疑鞋印2枚(拍照提取),在对应西侧混凝土堤岸上,发现嫌疑鞋印1枚,手套印一处(拍照提取)。崇庆寺北墙外与混凝土路之间有一块呈三角形的田地,在相对于寺内千佛殿西北角位置处,相对于千佛殿东北角位置处,田地中多踩踏痕迹,经搜素发现嫌疑鞋印4枚(拍照提取)。在北侧混凝土路上,相对于千佛殿东北角处,路北侧地面发现嫌疑烟头2枚(直接提取,)在相对于千佛殿西北角处路面上发现嫌疑烟头一枚(直接提取),在混凝土路东侧,与寺东侧南北向砖铺路面相交处,发现有嫌疑轮胎印,对其中两处进行了拍照提取。轮胎印西侧,沿路南边沿发现嫌疑鞋印5枚(拍照提取),该路上发现遗留有混凝土碎块,报案人称系被盗文物内的饰品。该处墙东北墙头安装有监控录像头,录像头的电缆线被剪断。
千佛殿有南门与东门两道门,南门院内,正面为千佛殿,千佛殿西北侧为十帝殿、西南侧为大士殿,院内南侧为天王殿,东侧为卧佛殿,卧佛殿北侧有门通东侧院子,在该门西侧地面上发现一具黑色狗的尸体,狗的位置地面见白色泡沫。在天王殿外西北侧地面,发现香肠类食物碎块(直接提取)。在大士殿西侧与西围墙间有南北向通道,在通道南侧,厕所所对东北侧地面发现用红色塑料纸包裹的香肠类食物(直接提取)。寺内北围墙内,在千佛殿北侧,相对千佛殿西北角处,靠北围墙放有木梯一个,该木梯原平放于殿西墙外地面。木梯所对墙头上的瓦片上有蹭擦形成的痕迹。北围墙相对于千佛殿东北角处,墙头上有蹭擦痕迹。北围墙高2.65米。千佛殿顶部西南角与东北角安装的琉璃傧伽仙人被盗,相对应地面见掉落的灰土块。殿顶居中位置所安装的狮子背部的琉璃葫芦被毁坏,掉落于殿顶后坡。
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明长子县公安局民警持搜查证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被告人赵某某的住宅进行了搜查,当场搜出车牌号为晋ELF909的白色长安CS35车辆,蓝色牛仔裤一条、浅蓝色胶鞋一双,断线钳一把,改锥一把,古书(古村落)一本,小改锥一把,颜色分别为蓝色、红色的手电筒一把,白色手套两副,颜色分别为白色、黑红色相见的绳子两捆。
书证国务院关于公布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证明被盗的崇庆寺属于国家公布的古建筑类国家重点保护单位。
书证长子县文物旅游发展中心出具证明,证明崇庆寺千佛殿2016年12月10日凌晨被盗两尊伽蓝仙人,系1999实施修缮时,为保证千佛殿殿顶完整性,重新补配了东北角、西南角的琉璃构件。
情况说明,证明长子县公安局前往河南省西华县看守所提讯王某某、位某某、刘某某、由于三人被刑拘,被羁押在看守所,根据规定只能由办案人员进入,制作辨认笔录时,河南省西华县公安局民警在场。
在逃人员信息表,证明薛某某于2017年5月17日被列为刑拘在逃人员。
证明王某某、刘某某、位某某三人因盗窃于2016年12月28日被河南省西华县立案侦查,2017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31日被执行逮捕。其所涉嫌的故意损毁文物罪被长子县公安局移交西华县处理。
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赵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3日被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赵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4日被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因执行期满,予以释放。
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薛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
证人张某甲的询问笔录,证明其在晋城市阳光大酒店附近的古玩城开一家古玩店,第一次是2016年2、3月份的一天,镇上的张秋鱼和一名男子来到其所开的古玩店转转,就这样其认识了那名男子“小赵”,第二次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大概是2016年冬天的一个上午八九点,其在店里时,小赵一个人去了店里,手里还拿着一个东西,他就问要不要这个东西,就过去看了看,他露出那个东西的上半部分,发现是个琉璃人物像,是个现代物件,现代物件没有价值,就对他说:“这个东西我不要,是个现代东西,不值钱”,这次拿着的是个人物像,高约70厘米。宽约30厘米,是琉璃材质,光泽太亮,不是老物件。小赵听这样说,拿着东西就走了。第三次距离第二次有一两个月时间,也是一天上午的八九点,小赵一个人去了古玩店,拿着两个东西让其看,拿着的是个浮雕,一看是两个琉璃物件,一个是类似狮子又像麒麟的琉璃构件,长有70厘米,宽30厘米,一个是马形的琉璃构件,长有70厘米,宽有30厘米,那天其给了小赵500元,这两个东西现在在其店里放着。小赵这个人有160厘米,河南口音,其他就不清楚了
证人张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其担任法兴寺、崇庆寺文管所所长一职,2016年12月11日7点19分,在崇庆寺值班的平某甲给其打电话说:千佛殿殿顶的构件被盗,看守寺院的两条狗被弄死了。接到电话后,就赶紧来到崇庆寺,发现两条狗死在千佛殿的东南角,千佛殿殿顶的东北角、西南角的琉璃傧珈仙人被盗,正背狮子宝刹上的琉璃葫芦被毁坏,其就赶紧报警了。被盗的琉璃傧珈仙人高大概40厘米,古代武士像,这两个都是后期补配的,大概是1999年至2000年补的,正背狮子宝刹上被损毁的葫芦也是后期补配的,其他的就没有了。
证人平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其在崇庆寺被盗当晚和平某甲两人在崇庆寺看守寺庙,当晚其和平某甲都在寺庙里住着,平某甲在西南角的一个房间住着,其在东北角的一个房间住着。凌晨零点20分左右,其听见有狗叫的声音,就起来看了看监控,监控就在睡的家里放着,没有发现异常,以为是煤矿工人上下班路过引起狗叫,因为寺庙的背后有一条路,煤矿工人经常从这条路走,过了一会,狗不叫了,就睡觉了,早上,7点左右起来以后,平某甲来找其,问喂狗吃啥了,两条狗都死了,院内有火腿肠,估计是火腿肠有毒,狗应该是吃了火腿肠死的。完了以后就一起去前院看了看,发现两条看院的狗死了,嘴里有白沫,于是就和平某甲在院里转,看见门都没有被损坏,走到千佛殿的西南角时,发现有白石灰,抬起头一看西南角的仙人像不见了,转了一圈,又看见东北角上的仙人像不见了,就赶紧给文物局的人打电话,后来文物局和公安局的人都来了。
证人平某甲的询问笔录,证明平时就其和平某某两人看守寺庙,其住在西南角的一个屋子里,平某某住在东北角的一个屋子里。2016年12月10日晚上21时许,其像往常一样吃完饭就睡觉了,一直到第二天早上6点左右,其起床在院子里溜达,发现看守寺庙的两条狗都死了,走近一看狗嘴里都吐白沫,于是就去问和其一块看院子的平某某,去他屋子后就问他给狗吃了啥,他说他没有,后来两个人就一起在院子转,院子的大门和佛殿的门锁都没有被毁坏,走到千佛殿的西南角,看见地上有白石灰,抬起头一看千佛殿西南角的“仙人像”不见了,后来又发现顶上东北角的“仙人像”也不见了,发现这个情况就赶紧和文物局的人联系了。
证人李某的询问笔录,证明位某某只来过其家一次,就是2016年冬天的一天,位某某和两三个人一起来的,大概就是下午四点左右,在其家吃了饭,然后其在傍晚的时候出去打麻将了,打完麻将十点多的时候回到家,但是不记得其老公赵某某和位某某几个人是否在家,回到家就睡觉了,大概是后半夜,其老公回来在卧室睡觉了,位某某和几个人在其家的外间的床上睡了,第二天其老公赵某某和他们一起走了,到了中午其老公一个人回来了。
同案犯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12月的一天,其当时在河南,赵某给其打电话说让其叫几个人过去,说山西那边有个庙上有两个琉璃神像,合适的话一块弄回来,打完电话没几天,其就叫上王某某、刘建军、进京四个人开着刘建军的车去了山西省端氏镇,找见赵某以后,他请大家一块吃了个饭,完了进京开着赵某的一辆白色越野车开始走,当时其在后面坐着,赵某指挥往什么地方开,开了好久到了一个村子,出了这个村子就走了一段土路,开始往山上走,往山上走的时候全部都是水泥路,快走到庙的时候赵某让停了车,就将车停在离庙还有一段距离的地方,赵某说顺着水泥路上去有个庙,庙的顶上的神像你们去吧,说完其四个人就下车从后备箱拿出梯子扛上,走了好远一段距离就绕道了一个庙的后面,还有这个庙的后墙角上还有监控,进京、刘建军、王某某三个人过去监控那里,不知道他们过去干了什么,很快就返回来了,其当时就在庙后面的水泥路上,水泥路跟庙院墙之间还有些土地,水泥路离院墙有几米远,进京、刘建军、王某某就用伸缩梯子上了庙的院墙,后来又将梯子放在院墙上了庙顶,过了一会他们三个人就从庙顶上下来了,下来以后拿着两个琉璃神像,下来以后就赶紧走了,回去以后就在赵某的家里睡觉了,天亮以后赵某就带着大家一起去晋城市卖这个东西,去了以后这个收货的就说这个东西是假的,人家不要,就拿着回端氏了,回去端氏以后四个人一块就回河南了。
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冬天的一天上午,位某某和刘建军开着车,来到其家里叫的其,刘建军开着车(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车牌号不详),然后一起到山西晋城位某某他老表家住的一个镇上他老表家,位某某的老表在网上看了看,说是那个庙上有个小人,准备去弄回来,当天在赵某某家吃完饭后,位某某的老表开着一辆白色车,位某某坐在副驾驶上,刘建军和其坐在第二排,不知道走了多长时间,走到山脚下在那休息了一会,后沿着一条崎岖的山路到了一个寺庙,刚开始有狗叫声,后来就没有狗叫声了,位某某跟他老表将梯子搭在后墙上,其在下边扶着梯子,刘建军踩着梯子上到庙顶,上去了两趟,拿下来两个琉璃小人,其在下边接的,接住以后,就给了位某某他老表,他老表放在车上,当时车就放在距离庙一百米左右的位置,刘建军具体弄什么就听位某某的老表的安排,他说弄啥就弄啥,然后就开车去了位某某的老表家,就在位某某老表家睡到了天亮,位某某的老表跟位某某一起找人咨询了一下,从庙上偷得琉璃小人,说是仿品不值钱,然后就回家了,盗窃的东西放在了位某某的老表家。
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曾用名是刘建军,2016年冬天,离过元旦将近一个月,位某某、王某某、薛某某和其一块去的,其老表薛某某开着自己的一辆白色雪佛兰轿车(车牌号不详)拉着其三个人一起去的。位某某说是到山西旅游,看看有啥生意没,就都同意了,于是就都去了。然后就一块去了晋城市,等了半个小时左右,位某某的老表(指赵某某)开着一辆红色的车接上到了他住的一个镇里,在饭店吃了饭后,当时天快黑了,后来都去了位某某他老表(指赵某某)家里,他老表说:“有个活儿,咱们干了吧”,就都同意了。然后位某某的老表开着他的红车,拉着其、位某某、王某某和薛某某走了将近两个小时,然后到了一座寺庙附近,位某某的老表将车停在了路边,位某某的老表给其和薛某某说:“你两就在这里,负责放风。我就站在车下附近,薛某某就坐在车上后排”,位某某的老表从车的后备箱拿了一个梯子,位某某的老表扛着梯子跟位某某和王某某一起去了寺庙。隔了半个小时左右,王某某扛着梯子,位某某跟他老表一人抱着一个“小人”,像是神像,回来了,其接过梯子将它放在后背箱,位某某的老表开上车,拉上大家一块回去了他家,在他家睡到天亮,吃了早饭后,位某某的老表开着车拉着大家一块去了晋城市的一个小区,位某某的老表一个人抱着其中一个神像进了小区,隔了十来分钟,他抱着神像回来了,说问了问,人家说不要,不值钱。然后就又返回到他老表家,薛某某拉着就回了河南老家了,那两个神像就放在老表家了。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后半年,其表哥位某某给其打电话问,山西这边有没有古墓,他想来这边盗掘两个古墓葬,其当时说沁水这边有,让他过来,过了一段时间,其表哥又打电话说,说要来沁水找其,就让他们过来了,打完电话第二天他们就过来了,他们到了晋城后,给其打电话,其就去晋城接他们去了,到了晋城见面后,他们来了四个人,开一辆白色的雪佛兰轿车,车牌号其没有记住,将他们接到沁水县端氏镇其租房住的地方后,感觉他们大老远过来,也没有给他们找上古墓葬,其就想起以前在网上看过的崇庆寺,上边照片上的那房顶上的神像挺好看,起就想着带他们把那两个神像偷回来,后来就叫他们在端氏一块吃了饭,走的时候将升降梯放在其车的后备箱,吃完饭后其中不认识的人开着其自己的车,其当时坐在副驾驶位置上,导航输上崇庆寺,在路上走了两个多小时左右,就到了,到了寺庙所在的这个村,我们四个人下车,开车的那个人就在路边等着,其带上他们三人步行上山去了崇庆寺后寺,到了后就发现有监控还有狗叫,当时其说要不算了干吧,不知道谁说了句既然来了就干吧。然后下山去开车,开上车到了崇庆寺附近,他们把升降梯从后备箱搬出来,其有点害怕,就说:“你们上吧,我就不上去了”,然后他们四个人搬着升降梯上去了,其开车下山了,过了大概有一个多小时,他们打电话,让其上去,其就开车上去了,看到他们抱的两个神像,他们将东西放在后备箱,就回端氏了,到了端氏租房的地方,就睡到天亮,就带着他们去晋城卖这两个神像,结果人家说这两个神像是仿品,不值钱,不收,完了就分开了,他们四个回了河南,其开车回端氏,走到加丰煤矿附近有条河,其在桥上将这两个神像扔到了河里,其就回家了。
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12月份的一天,其老表给其打电话说让其开车去趟山西省晋城市,其当时问他去干什么,他说是看点生意,第二天上午其就开上车去接他老表刘某某,接上其老表后,老表说还要接两个人,后来跟其老表接上“石头”、“小松”,这样其就开着车拉着他们一起去了山西省晋城市,在路上听他们说什么琉璃瓦什么的,其也没有在意,到了晋城后,“小松”联系上了他的一个老表,他老表接上大家一块去了一个镇,车就停在一个森林派出所门口,“小松”的老表在这个派出所对面的胡同里住着,他住二楼,上去好像是第三家,其在“小松”这个老表家坐了一会,“小松”的老表在电脑上搜出一些寺庙的照片,说他已经看好了,说是吃完饭去看看去,后来都在外面吃了饭,晚上九点多吃完饭,“小松”的老表让其开上他的车,其开着车拉上他们就出发了,“小松”的老表坐在副驾驶上指路,过了大概约一个多小时,到了一个T字路口往东走,这个T字路口有个厂子还是什么,往东走了约500米,路的北边有一个村子,他们让其停下车,他们就进去了,其开车去了马路南边的一个村子,等了两个多小时,他们打电话让其回去,其就回去接上他们,“小松”的老表指路,从这个村子的西边走了一段土路,出了村就开始上山,山上的路都是水泥路,弯弯曲曲的就上去了,快到庙的时候,就下车了,五个人一起过去庙的后面,“小松”的老表就用手电筒照着庙顶上的一个琉璃佛像,说就要这东西,还有中间的就像葫芦的东西,在庙后面就听见有狗叫,他说狗叫怎么办,后面不知道谁说弄死吧,把监控也剪断吧,说完其就用手钳将庙东北角的监控线剪断了,后来刘某某从身上拿出火腿肠和毒药,将火腿肠毒药和起来,就将这火腿肠扔到院子里了,过了一会,狗不叫了,就从后背箱拿出升降梯,从寺庙的后院墙就到了庙的顶上,当时其和刘某某两个人上的庙顶,上去以后其就过去弄中间那个葫芦,太沉了没有全部拿下来,其就不弄了,后来就用手摇了一个小人,盗窃了两个琉璃神像,高约50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