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文物管理罪/过失损毁文物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6/7 0:00:00

张凯强过失损毁文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凯强,男,1990年12月25日出生于包头市土默特右旗,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包头市土默特右旗。2015年10月28日因涉嫌过失损毁文物被托克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8日被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2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以托检公诉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凯强犯过失损毁文物罪,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雪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凯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底至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凯强受张某某雇佣,在托克托县麻地壕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二标段项目部驾驶装载车。施工过程中,张凯强在不知施工现场有文物的情况下,驾驶装载车将托克托县双河镇东胜卫古城小皇城北墙西段部分铲平。经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专家委员会鉴定,东胜卫古城属于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本次破坏行为破坏面积约400平方米,其中北墙的西北角部分长达20米的一段城墙被完全铲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归案情况证明,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文物鉴定书,用工证明,工作说明,户籍证明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凯强过失损毁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过失损毁文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凯强犯过失损毁文物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凯强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危害社会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凯强犯过失损毁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贾苹风

人民陪审员高步义

人民陪审员郭霞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张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