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底至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凯强受张某某雇佣,在托克托县麻地壕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二标段项目部驾驶装载车。施工过程中,张凯强在不知施工现场有文物的情况下,驾驶装载车将托克托县双河镇东胜卫古城小皇城北墙西段部分铲平。经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专家委员会鉴定,东胜卫古城属于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本次破坏行为破坏面积约400平方米,其中北墙的西北角部分长达20米的一段城墙被完全铲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归案情况证明,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文物鉴定书,用工证明,工作说明,户籍证明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