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1.2010年的一天,被告人黄润生、齐光亮、刘西平等人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地区东流水村,盗窃仙人骑鹤纹石头过梁一个。由黄润生向冯登俊出售,2017年6月15日在北京市通州区潞河镇大甘棠村村南采摘园内起获,经鉴定该石头过梁系明代二级文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17年6月15日,侦查机关在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大甘棠村村南采摘园内起获石头过梁一个并予以扣押。
(2)受案登记表及证人荆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26日11时,房山区燕山文化卫生和计划委员会文化执法分队队长荆某到房山区燕山东流水村查看情况,发现该村一胡同的石头过梁不见了,石头过梁不是在册文物,荆某向房山公安分局报警。
(3)被告人黄润生的供述证实,2010年左右的一天,其与齐光亮、刘西平等人在房山区燕山区东流水村的一个胡同里,盗窃一个石头过梁。7万元卖给冯登俊,每人分1万多元。
(4)被告人齐光亮的供述证实,约2010年左右7、8月份的一天晚上,在房山区周各庄村西边胡同里偷了一个石头过梁。其与黄润生、付建国及付建国找其他人共同偷的,黄润生找的买主,黄润生给齐光亮3700元。
(5)被告人刘西平的供述证实,2010年前后,其与齐光亮、黄润生及黄润生的表弟开农用车到一个村子的小巷子里,偷了一个石头梁,摸上去感觉有雕工。后黄润生分给每个人3000多元。
(6)被告人冯登俊的供述证实,冯登俊从黄润生处购买一块白色的青白石。当时花了三四万块钱。冯登俊雇了一辆车拉到高碑店。
(7)鉴定意见证实,仙人骑鹤纹石过梁系明代二级文物。
2.2011年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黄润生、齐光亮、刘西平等人到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李某经营的北京惠民果林实验农场门外,盗窃石槽子一个。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其听李某说村里胡家坟上供用的石案被盗了。
(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至2012年间,李某经营的北京惠民果林实验农场丢失马槽一个。后向军庄派出所反映了。
(3)被告人黄润生的供述证实,2011年的一个夏天,其和刘西平、齐光亮等人在门头沟军庄山根下边,看见旅游区门口一边一个石槽子,偷了一个搬到车的后备箱。因为材质不好,虽然是老物件但年份不长,没卖出去。
(4)被告人刘西平的供述证实,好几年前一个傍晚,在门头沟区黑石头村,其与黄润生、齐光亮偷了一个石槽子。拉到房山坨里附近的一个村里。
(5)被告人齐光亮庭审中对该起事实予以认可。
3.2013年秋天的一天夜间,被告人黄润生、齐光亮、顾玉峰等人到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徐各庄北安河村大觉寺北,盗窃圣旨碑中的石供桌一套。由黄润生等人以25万元的价格向冯登俊出售,2017年6月15日在北京市通州区潞河镇大甘棠村村南采摘园内起获。经鉴定该石供桌系清代三级文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17年6月15日,在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大甘棠村村南采摘园内起获三层石供桌并予以扣押。
(2)受案登记表证实,2017年6月30日,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委员会成某报案称,其单位在工作中发现2013年期间,海淀区苏家坨镇北安河村大觉寺北侧一大院内的三层汉白玉石供桌丢失。
(3)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证实,大觉寺北存放的石供桌为登记在册文物。
(4)证人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海淀区文化委员会科员,2013年期间,海淀区文化委员会发现海淀区大觉寺北侧300米一大院内的三层汉白玉石供桌丢失,该物归苏家坨镇徐各庄村村民委员会管理使用,市局文物鉴定机构鉴定为清代三级文物。
(5)被告人黄润生的供述证实,2013年或者2014年的一个晚上,其与顾玉峰、齐光亮、李德林等人去大觉寺北边200多米的大棚里,偷了一个汉白玉的供桌。供桌三层,最上面的面、外围、底座都带雕工。以25万元的价格卖给冯登俊了,当时冯登俊给了李德林5.8万,剩下的19万多冯登俊用手机转账给了黄润生,黄润生和顾玉峰、齐光亮平分了。
(6)被告人齐光亮的供述证实,2013或2014年左右的秋天,在大觉寺附近偷了三层的供桌。是黄润生带着去的,黄润生卖了15万,钱被平分了。
(7)被告人顾玉峰的供述证实,几年前一天晚上的12点多,其与黄润生、齐光亮开车到门头沟的一个院子,偷了一个三层的白色石头桌。黄润生说卖了20多万,分给顾玉峰3万或4万。
(8)被告人冯登俊的供述证实,几年前从黄润生处买了一个三层供桌,白色汉白玉的。李德林做中间人说25万,冯登俊同意了。当天给黄润生转账。
(9)齐光亮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5月7日,齐光亮辨认海淀区苏家坨镇徐各庄大觉寺北300米一大院系其盗窃石供桌的地点。
(10)鉴定意见证实,石供桌一套系清代三级文物。
4.2011年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黄润生、顾玉峰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上万村内,盗窃郭家坟的石供桌二个。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立案决定书、接报警记录证实,2011年3月22日9时30分许,王某12发现上万村郭家坟的汉白玉石供桌被盗,向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报案。
(2)房山区文物保护所出具的证明及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2011年3月28日房山区文物保护所证明,丢失的两个供桌,该文物经专家鉴定价值60万元。
(3)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证实,位于房山区青龙镇上万村的清克王陵中的三个石供桌均登记在册。
(4)证人王某12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22日8时许,王某12发现位于青龙镇上万村西侧的老郭家祖坟地上的清朝初期的两个汉白玉供桌不见了,并发现地上有双轮手推车的痕迹。
(5)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其为青龙镇文体中心的工作人员,2011年3月21日晚,青龙镇上万村西北郭家坟两个清朝初期的郭志墓前的汉白玉供桌被盗。
(6)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22日1时许,冯某尚未睡觉时听到院外有轮胎响声。次日,冯某发现家门前有轮胎印。
(7)被告人黄润生2017年的供述称,大概6、7年前,在房山区青龙湖镇上万村村西边郭家坟,其和顾玉峰从一个叫“郭老大”的人处,花5000元买了两个小石供桌。因为那是“郭老大”家祖坟,他同意了以后我们才去把石供桌搬走的。
(8)被告人齐光亮的供述证实,其在房山区青龙镇郭家坟村一个院子里偷了一个石供桌。踩点时有齐光亮、黄润生、顾玉峰,后来齐光亮没参加,是黄润生和顾玉峰他们弄的。
(9)被告人齐光亮辨认笔录证实,齐光亮辨认房山区青龙湖镇上万村郭家坟系其盗窃一个石供桌的地方。
(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侦支队对青龙湖上万村郭家坟进行现场勘验,郭家坟为一个平房院落,院门朝南开,院内东侧为一条南北走向水泥路,院子南侧和东侧均为上万村住户,未提取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
5.2015年冬天的一天夜间,被告人黄润生、齐光亮、顾玉峰、刘玉华到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万佛堂龙泉宝殿内,盗窃无头佛像三尊。被告人张敏将该三尊佛像运至被告人林新宇处,由被告人黄润生向被告人林新宇出售,被告人林新宇又向被告人冯登俊出售。2017年4月7日、5月1日分别在北京市通州区欢乐嘉苑、天津市河西务镇起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笔录证实,2017年4月7日,在冯登俊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欢乐嘉苑10号楼3单元101家中起获一个石质无头人像并予以扣押;2017年5月1日,在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郁金花苑小区13号楼3门102号房起获两个石质无头人像并予以扣押。
(2)受案登记表及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5日公安机关核实,郭某发现房山区河北镇万佛堂龙泉宝殿的两把挂锁打不开,殿内断电,殿门两侧的三尊无头佛像不见后报警。
(3)被告人黄润生的供述证实,2015年左右一个冬天的晚上,其与顾玉峰、刘玉华、齐光亮去到房山区万佛堂,看见地上有10多个石佛像,但是都是残破的。挑了三个稍微好一点的拉回去。后找张敏的车把东西搬上车,送到林新宇涿鹿县城老家,林新宇给了2万元,回去之后四个人平分了。
(4)被告人齐光亮的供述证实,2016年11月左右的一个晚上,在房山区长沟峪的房山矿附近山上,其与黄润生、顾玉峰、刘玉华偷过三个没有头的佛身,黄润生叫来司机老张,把佛身移到老张车上,黄润生跟着老张去卖佛身。听黄润生说佛身卖了三万,给出租车司机老张4000元,剩下的平分。
(5)被告人顾玉峰的供述证实,2015年的一天夜里11点多,其与黄润生、齐光亮偷了三个石头人像。第二天下午,黄润生分给每人2000元。
(6)被告人刘玉华的供述证实,在房山区一个矿的山沟里河北镇万佛堂大殿中,其与黄润生、齐光亮、顾玉峰把三个佛像搬到面包车上。黄润生还是给那个开面包车的老头打电话,把东西搬到他的车上以后,黄润生就跟着老头的车走了。回来以后给了每个人1000元。
(7)被告人林新宇的供述证实,2016年9月的一天早上,黄润生卖给其三个石像残件,大小不一但是都是残破的。以2.6万元成交,两三天之后林新宇以4万元卖给冯登俊。
(8)被告人冯登俊的供述证实,其从林新宇处花3万买了一套红木家具,回去经朋友一看不是红木就找林新宇退货,林新宇欠冯登俊3万元。后来林新宇将残次的石头卖给冯登俊,说好10万元,因为之前欠冯登俊3万元,所以这次给林新宇7万元。
(9)被告人张敏的供证实,2016年夏天,跟黄润生去河北涿鹿,有人把东西搬到张敏车上。到了一个石材厂门口,放在石材厂外部的墙根处,是两个文物石头。黄润生跟对方要钱,给张敏1500元。
(10)被告人齐光亮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5月6日,齐光亮辨认出房山区长沟峪煤矿内山脚下系其盗窃三个无头佛身的地点。
(11)被告人刘玉华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6月4日,刘玉华辨认出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万佛堂村中万佛堂内是其与黄润生等人盗窃三个无头佛像的地点。
(12)被告人冯登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5月1日,冯登俊辨认出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高河路郁金花苑小区13号楼4门是其存放两件石像的亲戚家;北京市通州区牛堡屯镇欢乐嘉苑小区10号楼3单元102号是其存放一件石像的自己的家。
(13)鉴定意见证实,三件无头佛身像系现代的。
6.2015年的一天,被告人黄润生、齐光亮、顾玉峰、刘玉华到北京市怀柔区红螺寺景区内,盗窃石槽子一个,由被告人张敏将石槽子转运至北京市怀柔区黄坎村林新宇处。后被告人黄润生向被告人林新宇出售。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怀柔区文物管理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红螺寺丢失一石质石槽,因文物普查登记项目中无石质水槽样式文物,且文物丢失又无相关照片,故无法判断是否属于文物,也无法确定文物等级和价值。
(2)证人陶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5月份,红螺寺景区除草工人发现水槽丢失。
(3)被告人黄润生的供述证实,2015年夏天的一天,其带着顾玉峰、刘玉华、齐光亮去怀柔红螺寺,偷一个椭圆形的石槽子。把东西拉回房山,然后找张敏的车送到怀柔黄坎。林新宇给了4万元钱,这些钱给了民工一点,剩下的几万块钱平分了。
(4)被告人齐光亮的供述证实,2014年左右的一天,在怀柔红螺寺景区的山上偷过一个椭圆形的石槽,黄润生带齐光亮、刘玉华和雇来的三个人,用租来的面包车把槽子拉到了房山坨里的河堤边上,黄润生开车把槽子送到怀柔,回来后说卖了5万,每人分了8000元,其他的钱结工人和车钱了。
(5)被告人顾玉峰的供述证实,几年前其与黄润生、齐光亮来到一个挺大的寺庙处,偷一个白石头槽子,黄润生说卖了9000多元,分给顾玉峰和齐光亮每人2000多元。
(6)被告人刘玉华的供述证实,2015年12月份左右,在怀柔区红螺寺内后院的一个房子里,踩点时有黄润生、刘玉华、齐光亮和顾玉峰。第二次去偷了,有刘玉华、黄润生、齐光亮、王辉子,偷的是一个椭圆形的石头槽子,回到房山黄润生叫张敏来,把东西搬到张敏车上,黄润生就坐他的车走了。黄润生说是卖了2万,给刘玉华和齐光亮每人分了4000元。
(7)被告人林新宇的供述证实,2016年上半年黄润生卖给其一个石槽,林新宇又给卖了。
(8)被告人张敏的供述证实,张敏帮助黄润生拉过一个石槽子。
(9)被告人齐光亮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5月7日,齐光亮辨认出怀柔区红螺寺景区正门外南侧一座小石桥的排水沟是其进入景区的地点。
(10)被告人刘玉华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6月3日,刘玉华辨认出怀柔区红螺寺第一会议室院内是其与黄润生、齐光亮等人盗窃的地点。
7.2015年左右的一天夜间,被告人黄润生、齐光亮、刘玉华等人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望楚村弘恩寺行宫院内,盗窃石瓶2个。被告人张敏将石瓶转运至北京市怀柔区黄坎村被告人林新宇处,由被告人黄润生向被告人林新宇出售。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7年6月13日14时许,陈某发现放在房山区窦店镇望楚村弘恩寺东侧行宫院部队院内的两个清代石瓶被盗后报警。
(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证实,所丢失的石瓶系北京市房山区文物保护所登记的文物。
(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房山区文化执法队副队长。2017年6月13日,陈某发现放在房山区窦店镇望楚村弘恩寺东侧行宫院2个石瓶被盗。
(4)被告人黄润生的供述证实,2015年夏天的一个晚上,在房山区窦店镇望楚村挨着高速路出口有个部队的院子,里面有一个荒废的寺庙,黄润生与刘玉华、齐光亮把三件东西装上车以后,拉到张敏的车上,然后送到林新宇黄坎村那个砂石厂了,林新宇给了10万,黄润生和齐光亮、刘玉华平分了。
(5)被告人齐光亮的供述证实,2013年8、9月份的一天夜里,其与黄润生、刘玉华在窦店望楚村的一个庙旁边,偷了二个石瓶,黄润生联系的司机老张把石瓶拉走,回来后黄润生说卖了4万元,给了出租车老张3000元,剩下的钱齐光亮、黄润生、刘玉华平分了。
(6)被告人刘玉华的供述证实,2015年春天的一天凌晨1点钟左右,黄润生、齐光亮、刘玉华到房山区窦店镇望楚村,偷了三块石头。黄润生又找了之前那个面包车司机过来,把东西搬到那个车上以后,黄润生坐着车走了,后来这个石头黄润生给卖了,分给刘玉华7000元。
(7)被告人张敏的供述证实,其去涿鹿拉过2个圆墩子,直径五六十厘米,上面还有不规则的东西,加起来大概1米左右高,应该是2016年夏天或秋天,夜里2、3点从瓦井拉到涿鹿砂石厂。
(8)被告人林新宇的供述证实,2016年其收了一个石瓶,一个石墩。这个石瓶可以分成一个瓶和一个墩,黄润生和开面的的司机把东西拉到怀柔的砂石厂。林新宇卖给流动的摊贩了,挣了几千块钱。
(9)被告人齐光亮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5月6日,齐光亮辨认出房山区窦店镇望楚村村北口牌楼西南侧树林内系其盗窃一个石瓶的地方。
(10)被告人刘玉华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6月4日,刘玉华辨认出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望楚村村西口牌楼北侧院内是2015年10月份左右与黄润生等人盗窃两个石墩、一个石瓶的地点。
8.2015年左右的一天夜间,被告人黄润生、齐光亮、顾玉峰、刘玉华等人到北京市香山植物园内盗窃石香炉一个。被告人张敏将石香炉转运至北京市怀柔区北宅村林新宇处,由黄润生向林新宇出售,被告人林新宇又向冯登俊出售。2017年6月15日,在北京市通州区潞河镇大甘棠村村南采摘园内起获,经鉴定该石香炉系清代一般文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17年6月15日在北京市通州区潞河镇大甘棠村村南采摘园内起获石香炉一个并予以扣押。
(2)被告人黄润生的供述证实,2015年的一天晚上,其与顾玉峰、齐光亮、刘玉华在香山植物园里北山内一个废弃单位的院子里偷了一个石头的香炉座,里面是空的,中间有束腰。偷出来以后,开车把东西拉到房山,当晚放到张敏的车上,给林新宇拉到怀柔区北宅村一个临街的房子处,林新宇当场就给了8万元。
(3)被告人齐光亮的供述证实,2014年左右秋天的一个晚上1点多,其与黄润生、顾玉峰、刘玉华在香山附近的植物园,偷了一个镂空香炉座。放到张敏的车上,黄润生坐着张敏的车给买家送过去的。听黄润生说卖到了怀柔那边,卖了8万,每人分了1.2万元。
(4)被告人刘玉华的供述证实,2015年11月份一天晚上12点钟,刘玉华和黄润生、齐光亮、顾玉峰到植物园偷了一个香炉,后来黄润生给卖了,分给每个人1万块钱。
(5)被告人林新宇的供述证实,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黄润生卖给其一个青白色石头的镂空的石香炉。林新宇给了黄润生几万元,后林新宇又在原有价格的基础上多1、2万元卖给冯登俊。
(6)被告人冯登俊的供述证实,2016年夏天,林新宇卖给其几个东西,有一个香炉座,三条腿,还有两个长方形的石头座,还有一个四方的锤磨石。
(7)被告人张敏的供述证实,其拉过一个像洗脚木桶形状的东西,用破布包着,看不见有没有腿,从房山坨里拉到怀柔。
(8)被告人齐光亮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5月7日,齐光亮辨认出海淀区香山植物园后山内系其伙同黄润生盗窃一个香炉座的地方。
(9)被告人刘玉华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6月3日,刘玉华辨认出北京植物园卧佛寺万松亭旁是其与黄润生、顾玉峰、齐光亮等人盗窃的地点。
(10)鉴定意见证实,石香炉系清代一般文物。
9.2016年4月间,被告人黄润生、齐光亮、顾玉峰、刘玉华、刘西平等人到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悼陵监村,盗窃明十三陵思陵石五供烛台二件。由被告人张敏将烛台转运至北京市怀柔区黄坎村林新宇处,由被告人黄润生向林新宇出售,林新宇又向冯登俊出售。2017年4月7日在北京市通州区牛堡屯镇欢乐嘉苑10号楼3单元101室冯登俊家中起获。经鉴定二件烛台系珍贵文物二级文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报案经过证实,2017年3月20日,昌平区十三陵特区副主任杨某1到定陵派出所报案称,2016年6月24日晚上10点多,十三陵特区办事处保卫科的朱某科长打电话称护陵员发现思陵丢了二个石烛台,经办事处多方查找未找到,故到派出所报案。
(2)扣押清单证实,2017年4月7日在冯登俊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欢乐嘉苑10号楼3单元101的家中,扣押了两件石质雕刻物品。
(3)证人王某12、张某、应某1、李某2、应某2、应某3、王某13、胡某1、孙某1、朱某、应某4、杨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24日19时,发现思陵崇祯墓供桌上的石烛台丢失。
(4)证人孙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底左右,其所在的北京万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十三陵的古建筑安装防雷设施,当时思陵园里石五供是齐的,上面摆着五件东西,一个香炉,两个花瓶,两个烛台。
(5)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听特区的人说十三陵思陵两件石烛台被盗,两个烛台高90厘米左右,石刻造型的烛台,是思陵院内五件石供器中的两件。烛身呈方形,四面雕刻有人物故事,烛台顶部均有残缺。
(6)被告人黄润生的供述证实,2016年,其与齐光亮、刘玉华、顾玉峰、刘西平等人到思陵,黄润生当时在围墙外面望风,其他人进去用一个小推车把两个石瓶推出来装到车上。然后就拉回房山。一对石瓶,大概1米高,两个石瓶一样,白色石头的,是墓地里石五供中的最小的2个。凌晨时在房山坨里附近把石瓶装到张敏的出租面包上,直接拉到怀柔九渡河黄坎村里,林新宇当场给了9万元,给了张敏1500元的车费。剩下的钱被几个人分了。
(7)被告人齐光亮的供述证实,2016年天气较凉的时候,黄润生找到齐光亮、顾玉峰、刘玉华,说昌平十三陵思陵院内有几个石瓶子听说很值钱,2016年11月份左右的夜里12时许,带了小推车,晚上23时左右从房山出发的,当时是顾玉峰开车,把车停在路边距离大门有50米左右,齐光亮、顾玉峰、老刘先是用绳子从后面的院墙跳进去,偷了2个石瓶,石瓶是白色石头的,偷完之后开车回到了房山。黄润生自己联系了买家,第二天就把东西卖了,说卖了5万多,然后每个人分得1.2万元。
(8)被告人顾玉峰的供述证实,黄润生提议的,顾玉峰、黄润生、齐光亮、刘玉华和另外两个男子,偷的那两个石头瓶子。分两次把石瓶子搬出来。石头瓶子黄润生卖了,分给顾玉峰1000元。
(9)被告人刘玉华的供述证实,2016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12点左右,刘玉华、黄润生、齐光亮还有齐光亮的两个老乡去偷了两个一模一样的石瓶。石瓶跟葫芦似的,有的地方大、有的地方小,觉得是花岗岩的。后把这两个瓶子拉到房山,老黄又叫了之前那个开面包车的老头过来,把两个石瓶子都装上这个面包车,老黄自己跟着后来的那个车走了。后来这两个石瓶叫老黄给卖了,老黄给刘玉华4000元。
(10)被告人刘西平的供述证实,2016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九点多从房山出发,顾玉峰、黄润生、刘玉华、齐光亮到墙根,爬进院里后,齐光亮和顾玉峰在前面走,刘西平和顾玉峰出去推小推车,黄润生和郑老四在院外等着接东西,偷了两个石葫芦,就开车回房山,黄润生打电话找了一个面包车过来,弄完之后黄润生坐那辆车走了。第二天白天11点多,黄润生回来说东西卖了4、5万,每人分了4000多元。
(11)被告人张敏的供述证实,一天早上,接到老黄电话,他说给其1000元,让张敏把东西从房山拉到怀柔。他就叫三四个人把这对东西从另一辆车装到张敏的车上,然后和黄润生开车到怀柔,到了之后这个男的叫人把这对东西卸下后,就走了。其与黄润生一共给这个人送过四五次。
(12)被告人林新宇的供述证实,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早晨,黄润生和司机开了一辆面包车说收了两块石头。石头瓶子用东西裹着。林新宇给黄润生7万元,过了十多天,林新宇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冯登俊。
(13)被告人冯登俊的供述证实,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下午,从林新宇买两个石头花瓶。看是老物件,上面雕工很精美,刻着花草人物,青白石做的,白色的,应该是清朝时期的。石头花瓶共两个,造型、材质和雕刻都一样,高约1米左右,直径40厘米左右。底座是个方形,中间是下细上粗,顶部是圆形。一个重500斤。最后谈好是15万元。
(14)被告人齐光亮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5月6日,齐光亮辨认出昌平区十三陵思陵系其盗窃两个石瓶的地方。
(15)被告人刘玉华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6月3日,刘玉华辨认出刘西平是参与昌平区十三陵思陵盗窃案中齐光亮找来的两名男子中的一个;6月4日,刘玉华辨认出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思陵院内摆放石供处是2016年4月份同黄润生等人盗窃两个石瓶的地点;6月28日,刘玉华辨认出郑四德是齐光亮找来的两个人之一。
(16)被告人刘西平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6月27日,刘西平辨认出共同参与盗窃的郑四德。
(17)被告人张敏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4月10日,张敏辨认出黄润生;林新宇是收购黄润生文物的男子。
(18)鉴定意见证实,明十三陵―思陵被盗二件烛台,系清代早期文物,属珍贵文物二级文物。
10.2016年10月25日3时许,被告人黄润生、齐光亮、顾玉峰、刘玉华到北京市海淀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院内,盗窃石碑一个。被告人张敏将该石碑转运至北京市怀柔区黄坎村林新宇处,后黄润生向林新宇出售。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7年6月16日15时许,孙某2报警称北航校内绿园的石碑被盗。
(2)证人孙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5日3时许,从学校监控发现有一辆面包车开到绿园南门处,从车上下来三名男子,将绿园内一块高3米的白色石碑搬到面包车上拉走。
(3)被告人黄润生的供述证实,2016年上半年一个晚上,其与顾玉峰、齐光亮、刘玉华四个人,由顾玉峰开车,一起去偷长方形的桌面,青白石的,两面是光的,四周有雕刻的雕工,一共卖了2.5万元。钱四个人平分,每人5000多元。
(4)被告人齐光亮的供述证实,2016年10月左右的一天,在北航学校旁边的公园里面,其与黄润生、刘玉华、顾玉峰偷的是一个青白色上面有马蹄形的韵文雕工的石板。拉到房山坨里,黄润生联系的出租车司机张敏,移到了张敏车上。黄润生自己卖到怀柔那边去,回来后说卖了2万元左右,每人分了5000元。
(5)被告人顾玉峰的供述证实,2016年秋天左右一个晚上,其与黄润生、齐光亮、刘玉华到北京一个小区附近的公园内,公园内放着一块石板,把石板推到车上黄润生拉走了,顾玉峰分了3000元。
(6)被告人刘玉华的供述证实,2016年9月份左右一天夜里,其与黄润生、顾玉峰、齐光亮到北京一个大学内的公园.偷了一块青色石板,后来黄润生给卖了,每人分1000或2000元。
(7)被告人林新宇的供述证实,其在怀柔收过一个长方形的石墩,青白色的,两面是光的,边上有点雕工。黄润生和那个司机给送到了黄坎,林新宇卖给冯登俊了。
(8)被告人张敏的供述证实,其拉过一个长方形的像座一样的东西,送到了怀柔。
(9)被告人齐光亮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5月7日,齐光亮辨认出北航9号学生宿舍楼北侧绿园公园内系其盗窃一个白砂石板的地点。
(10)被告人刘玉华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6月3日,刘玉华辨认出北航绿园公园内是其与黄润生、顾玉峰、齐光亮等人盗窃的地点。
(11)监控录像证实,2016年10月25日3时许,一辆面包车(车牌号:×××,银白色)行驶至校园绿地处,有三名男子将石碑搬到面包车后备箱后开车拉走。
11.2016年10月间,被告人黄润生、齐光亮、顾玉峰、刘玉华到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坟庄村唐代刘济墓院内,盗窃雕花抱鼓石一对、龛内剔地浮雕造像一件。由被告人张敏转运至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史各庄村的出租屋内及房山区医院东侧空地处,再由被告人黄润生、顾玉峰转运至河北雄县遗弃。2016年11月10日6时许,在河北省雄县京白路肖官营红绿灯路口处起获。经鉴定一对鼓石和一件佛像系珍贵文物三级文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于2016年12月6日,对张敏驾驶的运输赃物的银灰色长安面包车搜查(×××),扣押黑色华为5s手机一部。
(2)长沟派出所接报案记录、接警单、110接处警记录证实,2016年11月4日金某到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长沟派出所报案称,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坟庄村唐代刘济墓院内的一对清代雕花抱鼓石、一件明代龛内剔地浮雕造像被盗。公安机关经审查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进行侦查。
(3)房山区文物保护所、房山区文化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请示证实,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坟庄村刘济墓院内被盗的一对清代抱鼓石、一件明代龛内剔地浮雕造像系2014年10月22日房山公安分局追回后移交房山区文物保护所的三件文物,被北京市文物局鉴定为珍贵文物三级文物。2016年10月25日下午3点左右,房山区文物保护所发现石刻不见,10月27日下午2点半左右,确认抱鼓石及佛龛丢失。
(4)刑事判决书证实,2016年10月25日发现被盗的一对抱鼓门墩,曾在2014年7月7日被盗,经鉴定认定为珍贵文物三级文物。
(5)查获经过、移交证明、房山区文物保护所文物接收清单证实,三件被盗石刻于2016年11月19日被雄县公安局张岗派出所查获,于2016年12月16日移交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侦支队处理,同日房山分局将抱鼓石以及龛内剔地浮雕造像移交至房山区文物保护所保管。
(6)证人金某的证言证实,金某在2016年10月28日14点左右,到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坟庄村唐代刘济墓院内巡视时发现一对清代雕花抱鼓石、一件龛内剔地浮雕造像被盗,且附近留有撬杠,其中被盗走的雕花抱鼓石是杨家大院内的文物,暂存于刘济墓院内。
(7)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8日6时40分左右,陈某发现位于房山区长沟镇刘济墓大院内的石鼓和石佛被盗。
(8)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吴某是北京旭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并担任刘济墓电力工程负责人,其所在公司与房山区文化委员会签订了工程合同,2016年11月2日到达施工现场时石碑等物品已经被挪走。
(9)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刘某2自2016年2月起居住在刘济墓院内。刘某2最后一次看到佛像是夏天的时候。
(10)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杨某自2016年10月20日左右开始居住在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坟庄村城建五维工地东侧院内,在院内未见过石碑、佛像等。
(11)证人苏某的证言证实,苏某现居住于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玉粟大街东侧北京城建项目部东侧大院里,其在2016年10月24日左右曾看到所住房间东侧的石碑,其中没有石鼓和佛像。
(12)证人霞某的证言证实,霞某自2016年10月20日起居住于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坟庄村刘济墓院内的出租房中,其不知道院内有石鼓、石佛像。
(13)证人孟某的证言证实,孟某的职业为吊车司机。曾于2016年9月7、8日在房山区长沟镇刘济墓院内工作过,刘济墓院内文物所的陈科长让其用吊车把院内的墓碑、石鼓等物品移走。
(14)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夏天某天,崔某收到黄润生发的图片问其是否要图中的石刻。同年11月左右,崔某发现北京公安发的协查通报中寻找的失窃文物与照片中的一致,后其联系黄润生等人劝其送还。后来黄润生将文物放在一个村十字路口路边,后崔某把情况上报给了张岗派出所陈所长。
(15)被告人黄润生的供述证实,2016年10月初的一天,其与顾玉峰、齐光亮、刘玉华到长沟镇,到了刘济墓地的北门偷了一对石鼓和一块佛牌,把车开到房山区周口店镇瓦井村北侧造纸厂旁边的一片空地,将偷来的文物用破布帘子打包,把一对石鼓和一块佛牌放到张敏的面包车上。一直联系买家,把三件文物送到雄县,将东西拉到京白路白沟和雄县交界的地方。
(16)被告人齐光亮的供述证实,2016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夜里,齐光亮、黄润生、顾玉峰、刘玉华到刘济墓,把两个石鼓和佛板拉到他的出租车上,黄润生和姓张的开着一辆灰色面包车走了。后来黄润生说石板卖了3万元,每人分了4000元。
(17)被告人顾玉峰的供述证实,其与黄润生等人偷一对石鼓、还有一个长方形的石牌,中间刻着佛像,黄润生开车拉到了一个很远的地方,把东西和车放那就走了。
(18)被告人刘玉华的供述证实,2016年10月中旬的一天白天,其与黄润生、齐光亮等人到了长沟镇的一个大院门口,偷了有两块圆头的石头,一块石质的长方形的石头。第二天下午,刘玉华去黄润生的暂住地去找他,他给了刘玉华1500元钱。后来过了20多天,黄润生给刘玉华打电话说把那些石头还拉回来有危险,黄润生找一个司机拉走了。
(19)被告人张敏的供述证实,2016年收麦子的时候,黄润生让其给拉趟东西。在长沟附近他们几个人从那辆车里搬出来三件东西,挪到了张敏开的面包车上了。有一件是扁圆形的,另外两件应该是一对儿,是直角形的墩子之类的,都是石头。开到一栋楼的地上那儿,有人帮着从车上把那几件东西卸下去了,然后姓黄的给了张敏1000元。过了几个月黄润生让张敏把三件东西又搬到张敏的车上,到了一个拆迁剩下的废墟处,把三件东西倒到他们的车上去了,给张敏500元。
(20)鉴定意见证实,龛内剔地浮雕造像、浮雕带头光背光地藏王造像、抱鼓门墩一对均为珍贵文物三级文物。
2015年4月3日由北京市房山区文化委员会出具的北京市房山区南窖乡水峪村杨家大院被盗抱鼓门墩单项资产评估中,对其评估价格为50万元。北京市房山区文化委员会申报的资产的评估值合计为50万元。
(21)被告人黄润生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2月6日,黄润生辨认出刘玉华、顾玉峰、齐光亮为参与盗窃长沟刘济墓院内文物的人,张敏为转运盗窃文物的人。2016年12月7日,辨认出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坟庄村刘济墓大院系其盗窃文物的地点。
(22)被告人齐光亮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5月6日,齐光亮辨认出房山区长沟镇国际地质博物馆东侧一工地系刘济墓,其盗窃了一个石板佛像和两个石鼓门墩。
(23)被告人顾玉峰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2月7日,顾玉峰辨认出在房山区长沟镇坟庄村刘济墓院内南侧空地码放石刻处偷了三块雕刻过的石头。
(24)被告人刘玉华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2月7日,刘玉华辨认出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坟庄村刘济墓大院是其实施盗窃的地点;2017年6月4日,刘玉华辨认出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刘济墓内一堆乱石处是其2016年9月至10月间,与黄润生等人分两次盗窃一个青石板、两个石鼓及一个石板佛的地点。
(25)被告人张敏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2月6日,张敏辨认出黄润生系姓黄的男子;刘玉华为与姓黄男子一起盗窃的男子;2016年12月7日,张敏带领民警来到房山区县医院东侧200米一垃圾渣土填埋场内,指认姓黄的将三块石头运送到垃圾渣土填埋场内。
(26)现场勘验笔录证实,2016年11月4日13时30分至14时30分,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侦支队技术队在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坟庄村刘济墓西侧进行现场勘验。文物放置处是一处空地,其东侧有一条南北向的土路;西侧由南向北依次为两排平房,东侧为刘济墓,刘济墓为一个彩钢板房,南侧摆放有一根钢管。土路向北与工地内道路东侧栅栏相交,相交处为北门,为两扇内开式栅栏门,北门北侧栅栏上有一处缺口。
12.2016年11月间,被告人黄润生、齐光亮、顾玉峰、刘玉华到北京市房山区长沟村刘济墓院内,盗窃石碑座一个。被告人张敏将石碑座从房山区城关镇洪寺村转运至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河东镇林新宇处,由黄润生向被告人林新宇出售。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7年6月14日,郭某清点存放在房山区长沟镇坟庄村刘济墓院内的零散石刻,发现放在院内墓西侧空地上的零散石刻中的一件石碑座被盗。
(2)房山区文物保护所出具的文物接收清单及照片证实,2014年10月22日,北京市房山区文物保护所接收清代须弥座下枭一件,存放在佛子庄,照片与清单记载一致。
(3)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14日,郭某通过清点发现刘济墓西侧空地中的一个石碑座丢失。
(4)被告人黄润生的供述证实,在那次去刘济墓之后,隔了十多天,其和顾玉峰、刘玉华、齐光亮等人一起去偷了石碑座。后来卖给了林新宇,也是用的张敏的车拉到了河北张家口那边卖了5000元,5个人平分。
(5)被告人齐光亮的供述证实,在偷了佛板之后的3天左右,2016年11月份一天的晚上,在房山的刘济墓南泔池附近,偷了一块青石板,齐光亮加上“二牛子”共五个人,是黄润生带着去的。二牛子和顾玉峰先看的地方,黄润生联系一个姓张的出租车司机,连夜把石板拉走了。黄润生说三件卖了2万,一人分5000元,刘玉华和“二牛子”不在,就把刘玉华的钱先给齐光亮了,“二牛子”的钱给顾玉峰了。
(6)被告人刘玉华的供述证实,2016年10月份左右一天晚上10点钟左右,其与黄润生、齐光亮、顾玉峰、“二牛”到房山区长沟镇一个院子里,偷了一块石板,后来黄润生把这个石板卖了,刘玉华分了1500块钱。
(7)被告人林新宇的供述证实,其收过两个青色的石条,一面麻面,一面光面,没有什么工艺,黄润生和那个开面的的人一起拉到涿鹿的大理石厂,两块一共一万多块钱,卖给杨立新了。
(8)被告人张敏的供述证实,2016年秋天,其拉的长方形的石碑,夜里从瓦井拉到涿鹿给的一男一女。
(9)被告人顾玉峰的供述证实,在长沟镇的一个建筑院子里,黄润生带其偷了1个石板,黄润生拉走了。
(10)被告人齐光亮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5月6日,齐光亮辨认出房山区长沟镇国家地质博物馆东侧一工地系刘济墓,其盗窃一个青石板。
认定本案的其他证据:
(1)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证实,各被告人的自然身份情况。
(2)抓获经过、破案报告及110处警记录证实,各被盗单位的报案及被告人被抓获的情况。
对以上证据证实的内容,予以确认。
被告人顾玉峰否认参与指控第4起盗窃,有被告人黄润生、齐光亮的供述在案为证,故对顾玉峰的辩解,不予采信。
综上,被告人齐光亮盗窃11起,其中盗窃二级文物3件,三级文物4件,一般文物1件,登记在册文物2件。
被告人顾玉峰盗窃9起,其中盗窃二级文物2件,三级文物4件,一般文物1件,登记在册文物2件。
被告人刘玉华盗窃8起,其中盗窃二级文物2件,三级文物3件,一般文物1件。
被告人刘西平盗窃3起,其中盗窃二级文物3件。
被告人林新宇倒卖盗窃物品7起,其中二级文物2件,一般文物1件,登记在册文物2件。
被告人冯登俊收购盗窃物品5起,其中二级文物3件,三级文物1件,一般文物1件,登记在册文物2件。
被告人张敏帮助运输盗窃物品8起,其中二级文物2件,三级文物3件,一般文物1件,登记在册文物2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光亮、顾玉峰、刘玉华、刘西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林新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文物罪;被告人冯登俊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被告人张敏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被告人冯登俊、张敏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对各被告人所犯罪行均应依法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齐光亮、顾玉峰、刘玉华、刘西平犯盗窃罪,被告人林新宇犯倒卖文物罪,被告人冯登俊、张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涉案物品大部分被追回,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是初犯、偶犯的意见,因各被告人均为多次犯罪,对该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顾玉峰、刘玉华、齐光亮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是从犯的意见,因被告人顾玉峰、刘玉华、齐光亮积极参与盗窃,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对该意见亦不采信;被告人齐光亮的辩护人认为鉴定报告不应作为定案依据,应按一般盗窃处理认定为数额巨大的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林新宇的辩护人认为林新宇到案后供述了买家,配合警方起获文物,文物没有损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对没有鉴定为文物的不应认定倒卖文物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林新宇的辩护人认为林新宇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不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应以自首论的意见,因被告人林新宇供述的是同种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该行为属坦白情节,量刑时予以考虑。对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意见,本院酌情予以考虑。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