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文物管理罪/倒卖文物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1/28 0:00:00

侯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蔡某倒卖文物、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男,1987年4月17日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被捕前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曾因犯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于2009年9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2017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票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文旭、陈广明,辽宁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某,男,1966年1月7日出生于辽宁省义县,满族,小学文化,农民,被捕前住辽宁省义县。因涉嫌犯倒卖文物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票市看守所。

辩护人蔡晓春,辽宁燕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于辽宁省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义县,被捕前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诉刑诉(2017)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犯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被告人蔡某犯倒卖文物罪、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雅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及其辩护人王文旭、陈广明,被告人蔡某及其辩护人蔡晓春,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北票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份至11月期间,被告人侯某先后二次组织他人到喀左县水泉村画匠沟一组、朝阳市龙城区大平房镇黄花滩村一组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上述二地为朝阳市市级古生物化石群自然保护区范围。被告人侯某等人盗得甘肃鸟、龟化石等古脊椎动物化石若干块。经鉴定,甘肃鸟化石为二级重点保护古脊椎动物化石,龟化石为三级重点保护古脊椎动物化石。

2016年10月份,被告人蔡某以1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被告人侯某盗掘的甘肃鸟、龟化石原石,并将上述二化石进行修补后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何某。经鉴定,甘肃鸟化石为二级重点保护古脊椎动物化石,龟化石为三级重点保护古脊椎动物化石。

2016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在自己家中及朝阳市王府花园侯某家中,明知是被告人侯某盗掘的古脊椎动物化石而进行修补、加工,并从中获利1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蔡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何某等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其行为构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被告人蔡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其行为构成倒卖文物罪;被告人张某明知是他人盗掘的古脊椎动物化石而予以加工,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侯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蔡某、张某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涉案甘肃鸟化石、龟化石等财物未随案移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侯某犯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蔡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依法追缴被告人侯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追缴被告人蔡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追缴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均已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雅慧

人民陪审员刘东影

人民陪审员郑国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