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文物管理罪/倒卖文物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1/17 0:00:00
公诉机关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显超,男,1955年7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凌源市。因涉嫌犯倒卖文物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2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现于居住地候审。
辩护人闫晓坤,辽宁燕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朝县检公诉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显超犯倒卖文物罪,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显超及其辩护人闫晓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人吕显超将一块鸟化石(标号为赵某某001)以1.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锦州人赵某某。吕显超获违法所得500元。2016年12月9日公安机关将该鸟化石扣押。经辽宁省古生物化石鉴定委员会鉴定,赵某某001号化石为孔子鸟,有明显造假,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是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案发后,被告人吕显超于2017年6月27日到朝阳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显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被告人到案经过,公安机关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汇款凭证及银行卡交易明细表,辽宁省古生物化石鉴定委员会鉴定意见及情况说明,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当事人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开庭质证,客观真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显超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三级重点保护,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一件,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文物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动到朝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构成自首,加之自愿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根据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的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构成自首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显超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缴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文物编号赵某某001鸟化石一件,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追缴被告人吕显超违法所得款500元(已缴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玉丽
人民陪审员赵晓飞
人民陪审员李丽梅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