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2017年3月份,被告人郑海占、牛国强商量倒卖两件青铜鼎托陈某找买家。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牛国强、郑海占带着文物两个青铜鼎到陈某租房处,在商定价格后欲以13.5万的价格出卖上述两件青铜鼎,当场被民警抓获。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河南站鉴定,两件青铜鼎为三级文物,属战国时期。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郑海占供述,2016年10月的一天,他在洛阳市文博古玩城以9万元的价格买了一对来源不明的青铜鼎,后一直放在他新郑市剑桥郡家中。2017年3月份因缺钱,就找到牛国强让他帮忙找买鼎的人。2017年3月15日下午15时许,牛国强给他打电话说约好了买鼎的人,后他带着鼎和牛国强一起到新新家园的一户人家中和牛国强提前约好的买家见面,在那里等他们的有一个中间人和两个买家。后经商量,他们商定以十三万五的价格出卖这对青铜鼎,并给牛国强和另一个中间人一人五千元的好处费,在准备交钱的时候,警察进来把他们抓了。
2、被告人牛国强供述,2017年3月份,郑海占给他说想把自己的两个文物青铜鼎找个买家卖掉,于是他就跟陈某联系,问陈某是否能找到买家,后来陈某告诉他找到买家了,之后他们约定在新郑市新新家园陈某的租房处进行交易。同年3月15日下午3点,他和郑海占拿着两个文物青铜鼎一块来到新新家园陈某的租房处,与买家商定以13.5万元的价格出售该两件青铜鼎,在准备交易时被警察抓获。
3、证人陈某证实,2017年3月初,狱友牛国强给他打电话说自己朋友手里有两件鼎,是古董,急着出手,最低卖十八万,交易成少不了他的好处,让他帮忙找买家,当天还通过微信给他发了两个鼎的图片。因为他知道倒卖文物是违法行为,他就于3月15日举报到城郊派出所。民警为了查证牛国强和另一名男子是否准备倒卖文物,就让他打电话给牛国强说已经找到买主,后他与牛国强约定当天下午3点在新新家园2号楼1单元203室他的住处见。牛国强和那个男子到我住处后将两个鼎拿出来,民警查看后与他们商定价格,最后商定价格为13.5万元,卖鼎的男子还说要给牛国强和他一人5000元的好处费,在民警确认了牛国强和那名男子确实是在倒卖文物后将二人抓获。
4、辨认笔录及照片显示被告人辨认同案犯郑海占的情况。
5、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从被告人郑海占处扣押青铜鼎两个。
6、鉴定文书显示被倒卖的文物经鉴定时代为战国,三级文物。
7、户籍信息显示二被告人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8、前科证明显示被告人郑海占无违法犯罪记录。
9、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显示被告人牛国强的前科情况。
8、到案经过、侦破报告证实二被告人系抓获到案及案件的侦破情况。
9、调查评估意见书显示被告人郑海占具备社区矫正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