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云云,女,1989年01月25日出生,汉族,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牛家村人,现住广饶县。
被告: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牛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牛家村。
法定代表人:牛庆惠,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杜云云与被告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牛家村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6月0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云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牛家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云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土地补偿款21036.8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村民,为牛家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一直在被告处。自2014年土地被征用后,被告向全村发放每年两季占地补偿款时,无正当理由拒绝向原告发放共计21036.80元的土地补偿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均遭被告无理由拒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土地补偿款。
被告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牛家村村民委员会未到庭、未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杜云云于1989年01月25日出生在被告村后落户于该村,婚后户籍也未迁出。被告村集体土地被广饶经济开发区征用后,广饶经济开发区将相应土地补偿款交付被告,再由被告对村民进行发放。被告于2015年春季按人均4071.60元、2015年秋季按人均3236.40元、2016年春季按人均3818元、2016年秋季按人均2888.40元、2017年春季按人均4099.20元、2017年秋季按人均2923.20元标准向村民发放了土地补偿款。本案原告未分得上述款项。
另查明,原告杜云云与广饶县花官镇封家村村民封新鹏登记结婚后,在该村未分得土地及土地收益。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户口薄、存单复印件、广饶县花官镇封家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杜云云系被告村村民,婚前长期在该村居住生活,系被告村常住人员,婚后也未将其户籍关系迁出,故原告杜云云属于被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不动产和动产等财产,均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共有。同时,国家保障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原告作为被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与其他村民一样享受同等的村民待遇,且原告婚后在其配偶所在村也未分得承包地或相应土地收益,故对原告杜云云要求被告向其发放土地补偿款21036.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牛家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牛家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杜云云发放2015年、2016年、2017年春、秋两季占地补偿款共计21036.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被告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牛家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美芹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汶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