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2003年3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叶嘉林作为河南省新蔡县博物馆馆长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没有严格执行馆藏文物规定,造成一组馆藏文物清代漆雕屏风流失。该《西园雅集图》通景屏风经新蔡县文化馆文物藏品登记总帐记载来源是1958年城关收集。2003年1月24日、2003年3月1日,新蔡县文物保护管理所以该文物严重损毁为由,先后两次以书面形式向原新蔡县文化局党组请示把该文物做损毁处理。2003年3月7日,时任原新蔡县文化局局长张某在未调查该文物是否损毁的情况下,签批同意作自然损毁处理。叶嘉林作为原新蔡县文物保护管理所所长,不执行馆藏文物报损程序,于2003年3月28日以80000元价格将文物出售给他人。所得赃款为新蔡县文化局购买车辆。2014年12月31日,经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涉案文物《西园雅集图》屏风定为二级文物。2015年5月21日,卫某将涉案文物《西园雅集图》屏风捐赠给驻马店市博物馆。2013年至2015年1月叶嘉林任河南省新蔡县博物馆馆长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该博物馆所保管的三级文物清代铁炮丢失,三级文物现代革命烈士王新安的烈士证明书丢失,后经追查系被王新安家属借出,没有出库登记。
原判另查明,涉案屏风原为新蔡县原城关宋氏祠堂所有,系清朝官员洪承畴为宋祖法祝寿所制作。该案的举报人宋某1于2004年以来一直向检察机关举报反映叶嘉林倒卖文物。宋祖法(1596-1678),关津乡宋庄人,宋某1的父亲宋某雍,是宋氏第十六世宋道忠的儿子,宋某1是宋祖法的后人。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叶嘉林供述、证人杨某勤李某强、崔某1、魏某、薛某1、王某1、马某、王某2、胡某、宋某1、桂某、王某3、康某、薛某2、宋某2、卫某、张某、王某2、杨某、崔某2等人证言,新蔡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崔某2出具的情况说明、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梁某辉、崔某峰关于追回“清顺治漆器三十六寿屏”的情况说明,清顺治漆器三十六屏风光碟一份、新蔡县文物管理出具的入电脑清代铁炮与王新安烈士证书照片、户籍证明、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证明、新蔡县文化局收据一张、举报信、2001年9月6日关于对县文馆所藏品仓库清仓查库情况说明、新蔡县文物保护管理所向新蔡县文化局书面请示关于馆藏一般文物漆雕屏风的维修处理意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1月27日对新蔡县文物局关于对新蔡县文物管理所馆藏文物进行清仓核查的函、新蔡县文物管理所库房核对情况证明、新蔡县博物馆2015年4月8日出具的证明、新蔡县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新蔡县博物馆的批复、新蔡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准予进人通知单,新蔡县民政局2015年3月26日出具的证明,新蔡县文物管理所文物总帐、文物管理所所长、博物馆馆长职责,庭审笔录、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2014年12月31日豫文物鉴字(2014)第117号河南省文物鉴定书等。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新蔡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叶嘉林犯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