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文物管理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19 0:00:00

张志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志刚,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7年10月12日被山东省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抓获,于2017年10月1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1月2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逮捕。

指定辩护人王B杰,荥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审理经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公诉刑诉〔2018〕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志刚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8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阮峰、楚明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志刚及其辩护人王B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6年1月10日左右的两三天晚上凌晨,被告人张志刚等人(孙宗杰、孙志杰、吴升杰、宇振斌、曲涛、李军伟、王政、王猛、董卫生已判刑)经预谋后,携带洛阳铲、炸药等盗墓工具,窜至荥阳市王村镇胡固村“狐偃墓”,由被告人张志刚负责在一旁望风,采用打孔、挖掘、炸药爆破的方法盗掘“狐偃墓”。

2.2016年1月中旬的两三天晚上凌晨,被告人张志刚等人(孙宗杰、孙志杰、吴升杰、宇振斌、曲涛、李军伟、王政、王猛、董卫生已判刑)经预谋后,携带洛阳铲、炸药等盗墓工具,窜至荥阳市王村镇胡固村“狐偃墓”,由被告人张志刚负责在一旁望风,采用打孔、挖掘、炸药爆破的方法盗掘“狐偃墓”。

“狐偃墓”为汉代时期墓葬,与附近向“狐毛墓”、“狐突墓”统称为“苌村汉幕”,被国务院文化部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同案犯孙志杰、吴升杰、宇振斌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通知、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在押人员登记表、到案经过、结案报告书、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决书、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张志刚之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志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有以下应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1.本案系犯罪未遂;2.被告人张志刚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3.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伏法,认罪态度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6年1月10日左右的两三天晚上凌晨,被告人张志刚等人(孙宗杰、孙志杰、吴升杰、宇振斌、曲涛、李军伟、王政、王猛、董卫生已判刑)经预谋后,携带洛阳铲、炸药等盗墓工具,窜至荥阳市王村镇胡固村“狐偃墓”,由被告人张志刚负责在一旁望风,采用打孔、挖掘、炸药爆破的方法盗掘“狐偃墓”。

二、2016年1月中旬的两三天晚上凌晨,被告人张志刚等人(孙宗杰、孙志杰、吴升杰、宇振斌、曲涛、李军伟、王政、王猛、董卫生已判刑)经预谋后,携带洛阳铲、炸药等盗墓工具,窜至荥阳市王村镇胡固村“狐偃墓”,由被告人张志刚负责在一旁望风,采用打孔、挖掘、炸药爆破的方法盗掘“狐偃墓”。

2013年3月5日,国务院发布国发〔2013〕13文件,将苌村汉墓列为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苌村汉墓包括狐毛冢、狐偃墓、狐突墓,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志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同案犯孙志杰、吴升杰、宇振斌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通知,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在押人员登记表、到案经过、结案报告书,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决书、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志刚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罪名与犯罪事实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志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未遂、从犯、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其罪行,请求减轻处罚的辩护理由,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志刚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21年4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涛

审判员焦焕利

人民陪审员崔春玲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蔡子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