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一、2016年1月10日左右的两三天晚上凌晨,被告人张志刚等人(孙宗杰、孙志杰、吴升杰、宇振斌、曲涛、李军伟、王政、王猛、董卫生已判刑)经预谋后,携带洛阳铲、炸药等盗墓工具,窜至荥阳市王村镇胡固村“狐偃墓”,由被告人张志刚负责在一旁望风,采用打孔、挖掘、炸药爆破的方法盗掘“狐偃墓”。
二、2016年1月中旬的两三天晚上凌晨,被告人张志刚等人(孙宗杰、孙志杰、吴升杰、宇振斌、曲涛、李军伟、王政、王猛、董卫生已判刑)经预谋后,携带洛阳铲、炸药等盗墓工具,窜至荥阳市王村镇胡固村“狐偃墓”,由被告人张志刚负责在一旁望风,采用打孔、挖掘、炸药爆破的方法盗掘“狐偃墓”。
2013年3月5日,国务院发布国发〔2013〕13文件,将苌村汉墓列为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苌村汉墓包括狐毛冢、狐偃墓、狐突墓,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志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同案犯孙志杰、吴升杰、宇振斌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通知,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在押人员登记表、到案经过、结案报告书,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决书、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