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盛(兴隆)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赵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荣盛(兴隆)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
法定代表人:张迪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慧,河北张占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超,男,1988年6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
原告荣盛(兴隆)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荣盛(兴隆)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盛(兴隆)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荣盛(兴隆)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静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韩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