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特殊标志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4/6/16 0:00:00

梁洛文诉王志坚8纠纷案
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洛文。

委托代理人:叶永清,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志坚。系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易露天家具厂的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董迎霞,广东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玉乐,广东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洛文诉被告王志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0xxx439.8)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洛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梁洛文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建红

代理审判员郑正坚

代理审判员谭志华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许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