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特殊标志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4/6/16 0:00:00
原告:梁洛文。
委托代理人:叶永清,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志坚。系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易露天家具厂的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董迎霞,广东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玉乐,广东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洛文诉被告王志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0xxx439.8)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洛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梁洛文负担。
审判长刘建红
代理审判员郑正坚
代理审判员谭志华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许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