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家安全罪/间谍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4/5/14 0:00:00

陈某某非法生产、销售间谍器材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淮南市谢家集区。因涉嫌犯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于2013年10月2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4年3月18日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2014年3月1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审理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一案,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2014)谢刑初字第00062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公安机关查获的九个808车钥微型摄像机依法予以没收,非法所得700元依法予以追缴。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某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间谍专用器材和向没有法定使用许可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出售间谍专用器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回了非法所得,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14)谢刑初字第0006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景田
审判员赵可
审判员王艳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郝作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