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文物管理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6/6/3 0:00:00

姜本利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本利,男,汉族,1972年2月12日出生于辽宁省凤城满族自治县,户籍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因涉嫌犯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9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本利犯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5日、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煜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本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9年左右开始,王某某在担任某公安局档案处档案馆保安期间,多次从档案馆盗取档案资料,并出售给他人。王某甲多次从王某某手里购买其盗取的档案资料后,于2012年左右将部分档案资料出售给被告人姜本利。姜本利购买后,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某古玩城内,将档案中“冯仲云”、“薛雯”书写的材料等内容的部分档案资料出售给张某某。张某某将从姜本利等人处购买的档案资料重新整理后,于2013年7月24日委托北京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对外拍卖,被相关部门发现。现涉案档案均已被扣押。经哈尔滨市公安局认定,此部分档案材料是公安专业档案。经哈尔滨市档案局鉴定,扣押档案均为国家所有的档案。被告人姜本利于2015年4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本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姜本利是自首,提请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姜本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左右,被告人姜本利从王某甲(另案处理)处分多次购买档案资料。姜本利在购买档案资料后,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某古玩城内,将其中的“冯仲云”、“薛雯”书写材料等一些档案资料出售给张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将从姜本利及他处购买的档案资料进行了重新整理。2013年7月24日,张某某在委托北京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对外拍卖时被发现。现涉案档案均已被扣押,姜本利所卖档案也在其中,扣押档案均为国家所有的档案。姜本利于2015年4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被告人姜本利涉嫌擅自出卖国有档案。2015年4月21日,姜本利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证据二、哈尔滨市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对已扣档案归属权的认定和关于扣押档案的情况说明:从被告人张某某处扣押6箱档案材料281袋,其中有111袋可以确定为哈尔滨市公安局档案,对应丢失档案30卷。

证据三、哈尔滨市档案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市公安局扣押的6箱历史档案资料清点鉴定的意见:扣押的6箱历史档案资料均为国家所有的档案。

证据四、扣押物品清单、拍卖合同:被告人张某某于2013年7月24日委托北京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档案资料6箱,拍卖标的保留价合计4622000元。上述档案资料均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证据五、赃物照片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姜本利指认出“冯仲云”和“薛雯”的证明是其出售给张某某的档案。

证据六、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姜本利无前科劣迹。

证据七、证人崔某某的证言:他是北京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13年7月24日,张某某委托公司拍卖一些历史文献资料,拍卖底价大概在四百多万元,委托合同的目录上写有东北抗联信札档案、辽沈战役情报战线信札档案、东北民主联军剿匪信札档案、国共两党两军领导人信札档案等资料。这些档案是公司人员第二天取回来的,具体有多少分不清楚,是用6个大旅行箱装的。

证据八、证人黄某某的证言:他单位是某公安局办公室档案管理科。2013年10月14日整理材料、目录的时候发现部分档案材料不见了,大概1400册档案被盗,现在还没有全部整理完毕,不知道还有没有被盗的档案材料。被盗的是一些档案文件,大部分是绝密档案。这些档案都存放在道里区机场路副206号市人民警察训练支队内设哈尔滨市公安局档案馆。

证据九、证人王某乙的证言:2008年,他和王某某都在保安公司上班,上班后都被委派到哈尔滨市公安局档案处上班,主要负责防火防盗。

证据十、证人王某甲的证言:他是从王某某手里购买的档案文献,分好几次买的具体记不清了。最开始是他看见杜某某、张某某、张某甲买到这些档案资料,他比较感兴趣。他去铁路文化宫发现王某某卖这些文件资料,他开始买。他每周六和周日都去那里摆摊,王某某每次拿三角兜装着挺多档案文件来找他,他大概看看内容,有感兴趣的就买下了。他大概买档案文献花了10多万,是一批解放东北、抓地主、抓特务的文件资料,都是40年代左右的稿纸书写,上面用铅笔、钢笔、毛笔记录的内容,有的上面还盖有人名章、有的有单位的公章。他比较喜欢红色文献,购买用于收藏,看完后认为没什么用就卖掉。他卖给张某某大概30多张,卖给姜本利一部分,卖给张树东一部分。张某某是从2009年到2011年期间分五六次买的,姜本利也是这个期间分四五次买的,张某甲也分几次在他这买过。

证据十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他是从哈尔滨市古玩、旧物市场购买的档案,他从张某某、王某甲、杜某某、姜本利手里买过,还有小赵,地摊一些不认识的人处买过。从张某某手里购买的大概有一多半,剩下的几个人卖给他一小部分。他在姜本利店里买了好几样东西,其中包括两个散页,一个是“冯仲云”写的证明,一个是“薛雯”的证明。他买上述资料时有极少是成本的,大多是半本、大半本、散页的。他进行了分类整理,1、东北抗日联军信札档案体系,2、东北民主联军信札档案,3、李兆麟事件档案,4、辽沈战役情报战线信札档案,5、国共两党两军领导人信札档案,6、重要单独标的。他一共花了8到10万元。2013年7月,他将整理好的档案委托中拍国际进行拍卖。后中拍国际说这些档案涉密不能上拍。

证据十二、被告人姜本利的供述:他在哈药古玩城、道台府古玩城工作。他从2012年的时候,分了6、7次从王某甲手里购买了20份左右的档案资料,1份1到2页,最多也就3页,他放到店里卖。他购买的这些档案资料一般是红色横杠的笔记纸张,大多数都是钢笔记载的内容,落款处有记载人的签名,有的还有名章,有的在纸张的右下角或者左下角有小方框里面还有数字、号码。有没有页码他没太注意。由于年头较多纸张已经发黄了,纸张有的上面有满洲国字样,还有什么株式会社字样的纸。他大概花了人民币3、4千元。他卖给张某某几份,他印象中有冯仲云和薛雯写给谁的证明材料,因为纸张落款处有这两个人的签名,据他所知冯仲云原来是松江省(哈尔滨)的领导。张某某从他手里购买的档案资料一共花了人民币5、6千元。剩下的卖给其他人,他都不认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本利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姜本利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姜本利犯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炜

审判员贾群

代理审判员刘蕾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郭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