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文物管理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6/6/3 0:00:00

张广丽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广丽,男,汉族,1973年2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因涉嫌犯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于会泳,黑龙江闻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商志宝,黑龙江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9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广丽犯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7日、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煜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广丽及其辩护人于会泳、商志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9年左右开始,王某甲在担任哈尔滨市公安局档案处档案馆保安期间,多次从档案馆盗取档案资料,并出售他人。被告人张广丽多次从王某甲手里购买其盗取的档案资料。2009年至2010年左右,张广丽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极乐寺古玩城,分次将其购买的档案资料中的包括“二五七”电台、“李兆麟刺杀事件”等内容的多份档案资料以几百元至万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张某乙。其余档案资料陆续卖与他人。张广丽获利人民币1万元左右。张某乙将从张广丽等多人处购买的档案资料重新整理后,于2013年7月24日委托某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对外拍卖,被相关部门发现。现涉案档案均已被扣押。经哈尔滨市公安局认定,此部分档案材料为公安专业档案。经哈尔滨市档案局鉴定,扣押档案均为国家所有的档案。经侦查,被告人张广丽于2015年3月20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广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广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张广丽辩护人于会泳认为,本案事发有因,具有偶然性。被告人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请求对其判处缓刑。张广丽辩护人商志宝认为,张广丽出卖给张某乙档案的具体时间没有查清,如果案发时间是2008年,那么本案已过追诉期,张广丽主观上没有出卖国有档案的故意,其购买档案时不知道档案室王某甲盗窃所得,现资料已全部追回,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并且张广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当庭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供了社区证明,证实张广丽没有前科劣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2009年左右开始,王某甲在担任哈尔滨市公安局档案处档案馆保安期间,多次从档案馆盗取档案资料,并出售他人。被告人张广丽多次从王某甲(另案处理)手里购买其盗取的档案资料。2010年左右,张广丽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极乐寺古玩城,分次将其在王某甲手里购买的包括“二五七”电台、“李兆麟刺杀事件”等内容的多份档案资料以几百元至万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张某乙(另案处理)。张某乙将从张广丽等多人处购买的档案资料重新整理后,于2013年7月24日委托某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对外拍卖,被相关部门发现。现涉案档案均已被扣押。经哈尔滨市公安局认定,此部分档案材料为公安专业档案。经哈尔滨市档案局鉴定,扣押档案均为国家所有的档案。张广丽于2015年3月20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2013年11月,哈尔滨市公安局一批国家档案在某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过牌进行拍卖,该批档案是哈尔滨市公安局被盗档案。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3月20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将被告人张广丽抓获。

证据二、哈尔滨市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对已扣档案归属权的认定和关于扣押档案的情况说明:从被告人张某乙处扣押6箱档案材料281袋,其中有111袋可以确定为哈尔滨市公安局档案,对应丢失档案30卷。

证据三、哈尔滨市档案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市公安局扣押的6箱历史档案资料清点鉴定的意见:扣押的6箱历史档案资料均为国家所有的档案。

证据四、扣押物品清单、拍卖合同:被告人张某乙于2013年7月24日委托某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档案资料6箱,拍卖标的保留价合计4622000元。上述档案资料均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证据五、哈尔滨市档案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市公安局扣押的6箱历史档案资料鉴定依据的说明:扣押的档案均为国家所有的档案。

证据六、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证明:被告人张广丽出售给张某乙的档案,涉及李兆麟刺杀事件、“二五七电台”相关内容,该内容涉及政治预审卷宗和秘密战线卷宗,为扣押档案中确定为哈尔滨市公安局111袋内的相关内容。

证据七、辨认笔录:王某甲指认出张广丽是在其处购买过档案的人。

证据八、保安档案材料:证实王某甲在保安公司任职。

证据九、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张广丽无前科劣迹。

证据十、证人崔某某的证言:他是某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13年7月24日,张某乙委托他公司拍卖一些历史文献资料,拍卖底价大概在四百多万元,委托合同的目录上写有东北抗联信札档案、辽沈战役情报战线信札档案、东北民主联军剿匪信札档案、国共两党两军领导人信札档案等资料。这些档案是公司人员2013年7月25日取回来的,具体有多少份不清楚,是用6个大旅行箱装的。

证据十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他单位是哈尔滨市公安局办公室档案管理科。2013年10月14日整理材料、目录的时候发现部分档案材料不见了,大概1400多册档案被盗,现在还没有全部整理完毕,不知道还有没有被盗的档案材料。被盗的是一些档案文件,大部分是绝密档案。这些档案都存放在道里区机场路副206号市人民警察训练支队内设的哈尔滨市公安局档案馆。

证据十二、证人王某乙的证言:2008年,他和王某甲都在保安公司上班,上班后都被委派到哈尔滨市公安局档案处上班,主要负责防火防盗。

证据十三、证人王某甲的证言:他是2008年被保安公司委派到哈尔滨市公安局档案处当保安。因为市局的档案馆正在建设中,档案当时存放在道里区群力开发区的一个工厂的一楼。2010年下半年,他发现旧物市场有人卖旧书、旧报纸能挣点钱,他想档案室里有挺多老档案就想拿出来卖点钱。他就陆续用三角兜偷档案,一直到2011年过完春节,档案处把钥匙收回了,他就没再偷过。他一共偷了不到2000册,他大概看了看,有解放前的、有人物信件什么的、有文革时期信件、有特务审判的、还有民国时期的一些记载档案,都是档案壳子包装,里面是稿纸,稿纸上都是手写的相关文字,档案壳子上有盖章的,有没盖章的,档案里面内容也有盖章和没盖章的。他第一次偷出来10本档案,拿到先锋路旧货市场卖给一个摆地摊的60多岁老头,卖了大概不到1000元,他觉得能卖上钱就陆续偷。他在极乐寺古玩城认识了张广丽、杜某某、王某某,还有一个姓王的不知道叫什么。他一共卖给张广丽几十兜子、杜某某四五兜、王某某二十多兜,另一姓王的二十多本。卖档案给张广丽是在极乐寺古玩城。他一共获利4万多元。

证据十四、证人张某乙的证言:他是从哈尔滨市古玩、旧物市场购买的档案,时间大概是2010年左右。他在张广丽、王某某、杜某某、姜某某、小赵、老王及地摊上一些不认识的人手里买过。从张广丽手里购买的大概有一多半,剩下的几个人卖给他一小部分。他在张广丽处购买档案是在2011年之前,因为2011年的时候,他考虑到从张广丽处购买的档案最多,很多都是审问笔录性质的材料,张广丽卖给他时说都是作废的,要销毁打纸浆的,其买了后又卖给他的,他就让张广丽给他打了个字据,写了个保证。他从张广丽手里购买的资料印象最深的是“二五七电台”的资料,有五六本整本的,还有一些分散的,记录的是整个事件的过程。李兆麟事件的资料也是从张广丽手里买的。他买资料的有极少是成本的,大多是半本、大半本、散页的。他进行了分类整理。2013年7月,他将整理好的档案委托某某国际进行拍卖。后某某国际说这些档案涉密不能上拍。

证据十五、被告人张广丽的供述:他在道外地摊姓王的人手里买了一些文字档案资料,有“二五七”国民党电台资料、李兆麟事件相关的一小部分资料,还有一些满洲国的资料。这些资料他基本上都卖给张某乙了,时间大概是2008年左右到2010年,具体记不清了,2011年1月24日,他给张某乙出具了一张字条,内容是证明他卖给张某乙的文献档案不是偷的。张某乙买这些资料共花了4万多元。“二五七”电台资料有年月日章,还有红章,李兆麟事件的档案散页比较多,上面也有红章。他卖给张某乙档案资料获利1万元左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广丽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违法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超过追诉时效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王某甲证实其是2010年至2011年过完春节期间偷档案的,证人张某乙证实其购买档案的时间大概是2010年左右,故能够认定张广丽出卖涉案档案的时间为2010年左右;受案登记表能够证实本案立案侦查时间为2013年11月25日,本案不超过追诉时效,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张广丽系初次犯罪,且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广丽犯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炜

审判员贾群

人民陪审员高婷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狄春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