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特殊标志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4/5/28 0:00:00
原告林瑞福(林瑞泉),男,1963年10月2日生,满族,农民平泉县小寺沟镇南三家村4组201号。
被告林瑞合,男,1954年5月13日生,满族,农民,住平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瑞福与被告林瑞合特殊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林瑞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裴玉成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郭瑞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