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韩剑阁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4日起至2018年8月3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芝帅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4日起至2018年8月3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黄百坤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4日起至2018年4月3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