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公共卫生罪/非法组织卖血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2/29 0:00:00

韩剑阁、黄百坤等非法组织卖血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剑阁,男,1989年2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宁阳县,回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宁阳县。曾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3月29日被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17年8月4日被羁押,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云飞,北京六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芝帅,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于河北省威县,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邢台市威县。曾因犯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6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17年8月4日被羁押,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秒,北京市新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百坤,男,1983年1月9日出生于河北省清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因涉嫌犯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17年8月4日被羁押,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仁午,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7]8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剑阁、王芝帅、黄百坤犯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剑阁及其辩护人李云飞、被告人王芝帅及其辩护人张秒、被告人黄百坤及其辩护人刘仁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间,被告人韩剑阁、王芝帅、黄百坤伙同他人在本市海淀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组织多人卖血。其中,被告人韩剑阁参与组织李某1、李某2、张某1、夏某、谭某、林某、陈某、刘某卖血;被告人王芝帅参与组织陈某、刘某、朱某卖血;被告人黄百坤参与组织朱某、张某2、佟某卖血。

被告人韩剑阁、王芝帅、黄百坤于2017年8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三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韩剑阁、王芝帅、黄百坤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韩剑阁、王芝帅、黄百坤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韩剑阁、王芝帅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黄百坤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韩剑阁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韩剑阁是将有卖血意向的人把血液卖给正规医院,其仅是起到介绍的作用,社会危害性不大;其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提请法庭对被告人韩剑阁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芝帅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王芝帅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不大,提请法庭对被告人韩剑阁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百坤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黄百坤自愿认罪,主观恶性不大,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提请法庭对被告人黄百坤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间,被告人韩剑阁、王芝帅、黄百坤伙同他人在本市海淀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附近组织多人卖血。其中,被告人韩剑阁参与组织李某1、李某2、张某1、夏某、谭某、林某、陈某、刘某卖血;被告人王芝帅参与组织陈某、刘某、朱某卖血;被告人黄百坤参与组织朱某、张某2、佟某卖血。

被告人韩剑阁、王芝帅、黄百坤于2017年8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三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韩剑阁、王芝帅、黄百坤的供述,证人周某、李某2、张某1、张某3、夏某、谭某、白某、林某、牛某、陈某、刘某、朱某、佟某、张某2、李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通话记录、短信记录,无偿献血登记表、知情同意书、输血申请单,受案登记表,拨打实验,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到案经过,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信息等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韩剑阁、王芝帅、黄百坤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未提出异议。上述证据的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剑阁、王芝帅、黄百坤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剑阁、王芝帅、黄百坤犯有非法组织卖血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王芝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韩剑阁、王芝帅、黄百坤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发表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对被告人韩剑阁、黄百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芝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韩剑阁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4日起至2018年8月3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芝帅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4日起至2018年8月3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黄百坤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4日起至2018年4月3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游涛

人民陪审员韩凤林

人民陪审员靳艺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