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公共卫生罪/非法组织卖血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2/20 0:00:00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广恺,男,1994年4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出生地河北省临西县,初中文化,于2017年8月20日被羁押,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7]8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广恺犯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乩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广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间,被告人王广恺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在北京市西城区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内,非法组织栾某、乔某、李某、崔晓敏等多人,以前往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互助献血的方式,向耿某、周某等多人非法出售血液。
2017年8月20日,被告人王广恺在人民医院被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广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证人魏某、栾某、耿某、乔某、周某、邱某、马某、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王广恺所记笔记本复印件,互助献血申请书,献血前检查及采血记录,照片及制作说明,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明材料,被告人王广恺的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广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3人次以上,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危害了公共卫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广恺犯非法组织卖血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广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广恺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1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手机、笔记本予以没收,三张银行卡充抵罚金后发还被告人王广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喻晓敏
人民陪审员郑凯
人民陪审员张焕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任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