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物权纠纷/所有权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6/26 0:00:00

1817徐州市绿地世纪城南社区业主委员会与徐州市绿地小学业主共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徐州市绿地世纪城南社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绿地世纪城南区。
负责人:杨孝先,该业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天美,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绿地小学,住所地徐州市绿地世纪城南区。
法定代表人:高勇,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市绿地世纪城南社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绿地业委会”)与被告徐州市绿地小学(以下简称“绿地小学”)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天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绿地业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绿地世纪城一、三、四期监控系统更新费用13760.45元及利息(从2017年10月23日起,以13760.45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据《徐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绿地世纪城一、三、四期监控系统更新项目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徐州市房管局物管机构编制维修费用分摊清册,分摊给被告的费用为13760.45元,交由原告征求包括被告在内的业主的意见,被告在征求意见表上盖章同意。但监控系统更新完工后,被告却以其不应当承担为由拒付分摊费用。因此,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绿地小学辩称,被告不应当承担原告监控设施等费用,理由如下:原告监控系统的更新应根据相关规定使用房屋维修专项资金,徐州市房管局物管机构编制的维修费用分摊明细清册,明显违反了徐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被告的校舍并不是住宅也不是住宅的供应部分,更无共同的设备设施,因此房管部门编制的明细清册对被告不具有约束力。被告从始至终都未同意支付该笔费用,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因绿地世纪城一、三、四期监控系统更新,原告绿地业委会向徐州市物业管理中心申请使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2017年10月9日,被告绿地小学在《征求业主意见表》上加盖公章,该表显示工程名称:一、三、四起监控系统更新;维修部位:一、三、四起监控系统更新;分摊范围:一、三、四期全体房屋账户;分摊原则:按建筑面积平均分摊;可用金额:0.00;本次使用金额:13760.45元;无维修资金或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由申请人负责向业主筹集金额:13760.45元。是否同意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一栏未注明“同意”或者“不同意”。
2017年10月23日,原告绿地业委会主任杨孝先向徐州市物业管理中心交存13760.45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被告绿地小学作为徐州市绿地世纪城一、三、四期的业主,无论其是否同意《业主征求意见表》上的意见,对于涉案小区内监控系统更新所花费的费用都应依法承担分摊责任。被告绿地小学未及时履行义务,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损失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徐州市绿地小学给付原告徐州市绿地世纪城南社区业主委员会一、三、四期监控系统更新费用13760.45元及利息(以13760.45元为本金,自2017年10月23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计7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蓓蓓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宇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