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义兵、江门市长优实业有限公司商业秘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义兵,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市长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法定代表人:田吉平,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肖义兵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长优实业有限公司商业秘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704民初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书面通知肖义兵自接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肖义兵并无如期交纳。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肖义兵提出上诉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肖义兵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704民初58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汉锡
审判员李小华
代理审判员周宗艳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洁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