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特殊法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海事海商纠纷/海事海商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11 0:00:00

东莞市莞城力得螺丝经营部申请宁波鸿勋海运有限公司、上海勋源海运有限公司等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民事判决书

东莞市莞城力得螺丝经营部申请宁波鸿勋海运有限公司、上海勋源海运有限公司等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莞市莞城力得螺丝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八达路188号。

审理经过

经营者:方安乐。

委托代理人:陈晓明,浙江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池万浩,浙江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鸿勋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兴业二路8号3幢206B室。

法定代表人:李宣明。

被告:上海勋源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188号A-1452室。

法定代表人:李宣明。

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汪淮江,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吴蕾,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金洋路浦馨苑18号十二层1204房。

法定代表人:朱建强。

委托代理人:曾艳,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莞城力得螺丝经营部(以下简称力得经营部)与被告宁波鸿勋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鸿勋公司)、上海勋源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勋源公司)、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浦中良公司)海事债权确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力得经营部委托代理人池万浩、宁波鸿勋公司及上海勋源公司委托代理人汪淮江和吴蕾、洋浦中良公司委托代理人曾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力得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对宁波鸿勋公司、上海勋源公司、洋浦中良公司享有264294元的海事债权;2、上述债权在被告方设立的“鸿源02”轮海事责任限制基金中受偿;3、本案债权登记费1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和理由:宁波鸿勋公司、上海勋源公司所属的“鸿源02”轮于2016年12月15日在舟山嵊泗水域触礁,事故船舶载有力得经营部托运的两个集装箱货物损失。宁波鸿勋公司、上海勋源公司、洋浦中良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力得经营部在指定期限内申请债权登记,宁波海事法院裁定准予债权登记,力得经营部为此支付1000元申请费。现据此依法提起确权诉讼。

一审被告辩称

宁波鸿勋公司、上海勋源公司、洋浦中良公司辩称:1、对力得经营部主体资格有异议,力得经营部未能证明其有货权;2、力得经营部诉请的货物为铁制品,其中一个集装箱货物开箱检验,虽经海水腐蚀生锈,但仍有残值;另一集装箱货物未开箱检验,请求法院查明货物实际损失金额。

力得经营部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运单及保险单、沿海内贸货物货运委托书,证明涉案两个集装箱货物承运人系洋浦中良公司;

2、发货清单两份,证明涉案货物价值及案外人潘建树购买的事实;

3、身份证明、声明书两份,证明货物卖家及案外人潘建树声明涉案货物系力得经营部所有;

4、河北广拓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货主证明,证明涉案货物系力得经营部委托其托运,力得经营部是涉案货物的所有人;

5、(2017)浙72民特533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力得经营部申请债权登记,并支付申请费1000元;

经当庭质证,三被告对证1、4、5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证2发货清单,三被告对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证据形式为扫描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但同意庭后提供原件即补充证明后由法院审核其真实性;本院经审查认为,力得经营部庭后提供了证据3,均为原件,各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可以确认力得经营部系涉案货物所有人及货物价值,故对证2、3均予以认定。

宁波鸿勋公司、上海勋源公司向本院提交上海海神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的公估报告一份。

经当庭质证,洋浦中良公司给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力得经营部对评估报告表面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货物锈蚀严重,失去使用价值,应为全损,当庭表示弃货。本院经审查认为,该公估报告表面真实性无异议,但力得经营部表示货物失去实用价值,庭后又向法院出具了弃货声明,货物应按全损处理。

洋浦中良公司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下列事实:

“鸿源02”轮系宁波鸿勋公司所有、上海勋源公司光租经营。上海勋源公司与洋浦中良公司签订期租合同,将该轮期租给洋浦中良公司运输货物,后双方于2015年3月25日签订补充协议,同意在2017年6月1日合同履行完毕后,再续签三年。2016年11月3日,力得经营部委托潘建树与案外人签订合同,购买价值264294元的螺母等紧固件。合同签订后,力得经营部通过第三方物流公司委托洋浦中良公司将上述货物出运。货物装入两个集装箱,集装箱号分别为TGHU3333949、CXTUCXDU1796465,并由“鸿源02”轮承运。2016年12月15日,“鸿源02”轮在执行京唐-虎门HG1626S航次航行途中,于23时左右触碰舟山嵊山岛以南约5海里的东半洋礁,船体破损进水遇险。经救助,涉案2个集装箱被打捞上岸。

另查明:2017年1月20日,上海勋源公司、宁波鸿勋公司和洋浦中良公司就“鸿源02”轮本次事故申请设立总额为2023539特别提款权及其利息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2017年2月8日,本院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公告,通知债权人就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请求,在60日内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力得经营部就“鸿源02”轮触礁事故造成其货物损失264294元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做出(2017)浙72民特5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力得经营部的债权登记申请,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力得经营部先行负担,但可以在提起确权诉讼时列入诉讼请求。期间,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浙72民特110号民事裁定,准许上述设立海事赔偿责任基金申请。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供担保函,为“鸿源02”轮2016年12月15日在舟山嵊泗水域触礁事故所造成的非人身伤亡损失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数额2023539特别提款权及其利息(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和基金设立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金融机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提供担保。

还查明:涉案集装箱被打捞上岸后,上海海神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公估报告认为一个集装箱货物有残值,另一集装箱货物未开箱检验,无法确定损失金额。后力得经营部出具书面弃货声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鸿源02”轮由上海勋源公司期租给洋浦中良公司使用,该双方之间构成定期租船合同关系,上海勋源公司系涉案航次实际承运人。力得经营部涉案货物损失因上海勋源公司期租经营的承运船舶“鸿源02”轮在航行途中发生触礁事故所致,上海勋源公司作为实际承运人对该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宁波鸿勋公司仅系“鸿源02”轮的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光租给上海勋源公司,既非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对该损失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鸿源02”轮已经为本次事故依法在本院设立基金,故善乐公司要求确认其对洋浦中良公司、上海勋源公司享有货物损失海事债权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涉案货物价值为264294元,力得经营部认为严重锈蚀后无使用价值,并书面出具弃货声明,本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力得经营部主张货物全损并无不当,故力得经营部的诉请,证据和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该项海事债权系限制性海事赔偿请求,应在“鸿源02”轮就2016年12月15日在舟山嵊泗水域触礁事故造成的非人身伤亡损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受偿。力得经营部为申请债权登记所支付的申请费1000元,应由洋浦中良公司和上海勋源公司负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东莞市莞城力得螺丝经营部对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上海勋源海运有限公司享有货物损失赔偿264294元的海事债权;

二、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海事债权在“鸿源02”轮就2016年12月15日在舟山嵊泗水域触礁事故所设立的非人身伤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受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5279元、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上海勋源海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郑菊红

审判员姚雪锋

审判员杨世民

二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朱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