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6/11/17 0:00:00

被告人李营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营,男,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四平市乾嘉财富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至今。

审理经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四西检刑检刑诉[2016]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营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邸连飞、代理检察员崔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初至12月26日,在全国研究生考试前期,被告人李营(包某1、韩1均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向准备参加考研的学生推销考试作弊器材,并提供答案,李营通过网络联系商家网名”光明电子”QQ号为409010686,以每套18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20套考试作弊器材(橡皮式显示器、N21软件安装程序等),共计支付3600元人民币,”光明电子”赠送李营1套作弊器材,李营共取得21套考试作弊器材后,其中15套考试作弊器材以2700元人民币的价格转卖给包某1,其余6套为李营所订购。
被告人李营获得考试作弊器材后,向参加研究生考试的邵某某销售1套考试作弊器材(橡皮显示器),收得定金1000元人民币(另收取其帮助邵某某划专业课范围的费用人民币6000元)。
被告人李营在全国研究生考试前夕,于2014年25日,向其预约的考研学生交付考试作弊器材(橡皮显示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李营所购买的考试作弊器材,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
被告人李营向他人销售的考试作弊器材(橡皮显示器)及N21软件安装程序,经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依据公安部印发的《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鉴定标准和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之规定,对送检器材进行鉴定属于窃听专用设备。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1.发射器1台、发射天线1台、显示器16个、语音电台2个、对讲机1个等物证;2.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返还清单、涉案财物入库、出库单、户籍信息证明、抓获经过、快递运单、QQ聊天记录截图、手机支付宝转账截图、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文书等书证;3.证人包某1、韩1、邵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营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营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向他人销售窃听专用间谍器材,违法国家安全法律规定,扰乱了国家对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属实,应当以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营到案后表现良好,如实供述,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在法庭审理时被告人李营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初至12月26日,在全国研究生考试前期,被告人李营以营利为目的,向准备参加考研的学生推销考试作弊器材,并提供答案,李营通过网络联系网名为”光明电子”的商家(QQ号409010686),以每套18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20套考试作弊器材(橡皮式显示器、N21软件安装程序等),共计支付3600元人民币,”光明电子”赠送李营1套考试作弊器材,李营共获得21套考试作弊器材,其中15套2700元人民币系包某1(另案处理)委托李营购买,李营向参加研究生考试的邵某某销售1套,收取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李营于2014年12月25日在向其预约的考生交付考试作弊器材(橡皮显示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将所有的考试作弊器材依法扣押。
被告人李营向他人销售的考试作弊器材(橡皮显示器)及N21软件安装程序,经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依据公安部印发的《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鉴定标准和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之规定,对送检器材进行鉴定属于窃听专用设备。

本院认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证实该案件系四平市公安局经济文化保卫支队接到上级公安机关交办:2014年12月26日,在全国研究生考试前期,被告人李营利用网络联系商家购买考试作弊器材向包某1、韩1及参加研究生考试的考生邵天娇等人销售考试作弊器材。
2.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2月26日凌晨5点,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李营租住的房屋内将其抓获归案。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营系成年人,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4.发射器、发射天线、显示器、语音电台、对讲机等,
综合证实被告人李营非法销售的考试作弊器材及用于考试作弊的工具。
5.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财物出库、入库单,综合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李营涉案的考试作弊器材、返还给被告人李营的物品及将扣押的物品入库管理,后移送到检察机关等情况。
6.快递运单,证实被告人李营购买的考试作弊器材是通过顺丰快递从武汉邮寄至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吉林师范大学。
7.QQ聊天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李营从网名为”光明电子”处购买20套考试作弊器材,”光明电子”以顺丰快递邮寄至四平吉林师范大学。
8.支付宝转账截图,证实包某1用支付宝转账给被告人李营人民币2700元用于购买15套考试作弊器材;邵某某用支付宝转账给被告人李营设备定金人民币1000元。
9.关于抓捕网名”光明电子”的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对QQ网名”光明电子”进行监控,未发现该QQ号码使用和登录轨迹,其真实身份和犯罪事实无法查清。
10.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文书,证实公安机关送检的发射器、橡皮显示器、软件安装程序属于窃听专用器材。
11.证人包某1的证言,证实其让被告人李营代购15套考试作弊器材,支付人民币2700元。
12.证人韩1的证言,证实其以每套500元的价格在被告人李营处订购4套考试作弊器材,没有交易便被公安机关抓获。
13.证人邵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从被告人李营处购买1套考试作弊器材,支付设备定金人民币1000元。
14.被告人李营的供述与辩解,供认其从网名”光明电子”处购买考试作弊器20套,支付人民币3600元,”光明电子”赠送1套,共计21套,其中15套2700元是帮包某1代购的,1套出售给邵某某,收取定金1000元,其余5套作弊器材为其自己及朋友使用。
以上证据相互吻合一致,足以证明本院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营非法向他人销售窃听专用间谍器材,扰乱了国家对专用间谍器材的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营犯非法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营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涉案物品及赃款人民币3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冯景艳
审判员张英男
人民陪审员李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蔡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