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金钻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刘小梅商业秘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赣州金钻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8号中都章江豪园16栋403室。
法定代表人:朱小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铭,江西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小梅,女,1989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于都县。
上诉人赣州金钻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小梅商业秘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于都县人民法院(2016)赣0731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赣州金钻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刘小梅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赣州金钻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赣州金钻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00,减半收取950元,由上诉人赣州金钻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鸿
审判员沈象筠
审判员宋玉玲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恒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