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科能亚太铸造(武汉)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震商业秘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科能亚太铸造(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潭经济发展区银潭路。
法定代表人:PierreWittman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豪、史俊杰,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震,男,汉族,1986年1月3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环厂西路1-13号。
委托代理人唐智华,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院于2016年10月12日受理原告科能亚太铸造(武汉)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震商业秘密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余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熊艳红、审判员赵千喜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科能亚太铸造(武汉)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能亚太铸造(武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能亚太铸造(武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科能亚太铸造(武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余杰
审判员熊艳红
审判员赵千喜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