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山西省/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公共卫生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5/2/9 0:00:00
罪犯郭冬冬,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了(2011)新刑初字第0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冬冬犯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经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郭冬冬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3.5分;生产劳动中,踏实肯干,服从分配,圆满完成改造任务。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冬冬的刑期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该犯于2013年8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2月28日、3月31日、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
本院认为:罪犯郭冬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冬冬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
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穆志照
代理审判员张康
代理审判员韩丽娜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付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