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商业秘密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7/3/7 0:00:00

张琳、石家庄步瑞阀门贸易有限公司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恒兆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319号。

法定代表人张保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超英、王见龙,河北庞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琳。

被告石家庄步瑞阀门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河北恒兆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琳、石家庄步瑞阀门贸易有限公司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时未提交被告的有效证明,经本院告知后至今未提交。不符合民事诉法规定的受理案件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河北恒兆冶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董文?

审判人员

审判员贾喜周

代理审判员郑爱国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