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从选,男,195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四海新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县)。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奎华,女,195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四海新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县)。
上述两上诉人王从选、赵奎华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奎,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从选、赵奎华之子,男,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调解、和解,代为主张、放弃诉讼权利,代收执行款物、代为出具谅解书、代收法律文书。
上述两上诉人王从选、赵奎华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从月莲,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包括代收法律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兴旺,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于,汉族,大专文化,执业助理医师,十堰市东风老年公寓诊所主要负责人,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金狮路(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县)。因涉嫌犯医疗事故罪,于2016年3月31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8月21日由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8年3月26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忠华,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十堰市东风老年公寓诊所,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方山路。
法定代表人施友红。
主要负责人李兴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