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08年至2009年期间,沃尔得公司分别通过注册、受让、许可的方式先后取得第XXXXXXX号“沃尔得”、第XXXXXXX号图形商标、第XXXXXXX号“WORLD”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均在第41类:学校(教育);教育;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等。2010年8月9日,沃尔得公司取得沪商特备字2010年第16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证明》。
2011年4月11日,沃尔得公司(甲方)与王爱民(乙方)签订《特许权协议》:鉴于甲方已经开发出并且将继续完善一种全面完整的外语教学方法体系,也就是“沃尔得外语多元学习法”(以下简称学习法),乙方希望在本协议中所指明的区域界限(即“合同地域”)拥有并经营一家语言中心,……2特许权和许可证甲方将经营的权利和特许权授予乙方,乙方接受其自行租赁的位于扬州金马大厦3F、7F的沃尔得国际英语语言中心进行经营的义务、特许权,并包括在该中心利用学习法提供教学指导的权利,以及按照学习法机密操作手册的授权和规定,提供特定的与语言相关的服务和产品的权利。甲方有权随时对该操作手册加以改进和更新,并且,对于标志、学习法和资料,乙方在该语言中心经营过程中只能在本协议所规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使用。未经本协议允许,乙方无权使用学习法、标志或资料,同时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本特许权再行转让或许可;3区域界限与专属地域甲方同意在《特许权协议》有效期内不在扬州市区内授权建立使用其标志的任何其他语言中心,除非乙方自己愿意开办第二家中心;……4初始期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始,并且应持续实施直至扬州中心开业之日起五年止,除非根据本协议的其它规定而提前终止;5续展5.1初始期间乙方在本协议初始期间内,有如下文所示的违约行为,并且在接到甲方整改通知后仍未及时纠正其违约行为,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不续展。5.1.1在初始期间内,乙方在任何一个十二个月的期间内两次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应付款项到期时付款,并且乙方在接到甲方的未付通知后十日内仍未付款;……6费用6.1保证金乙方需于签署正式《特许权协议》时向甲方一次性交付5万元整作为保证金,在《特许权协议》到期后扣除乙方按《特许权协议》规定应付给沃尔得的款项,此保证金可以退还(不计利息);6.2加盟金乙方应在本《特许权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五年的加盟金,以此作为履行本协议的条件,该特许权加盟金应为25万元整;6.3月度特许权费作为乙方使用甲方许可的权利的报酬,以及每月使用学习法和甲方提供给乙方营业后的服务与支持,乙方应当按时向甲方支付月度特许权费,甲方须向乙方开具发票,且月度特许权费须提前支付;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固定每月2.5万元整向沃尔得支付月度特许权费。乙方应在每个月二十五日之前,以支票、电汇、贷记凭证或甲方规定的其它可立即提取的资金的支付方式向甲方及其指定的银行帐户全额支付下一月月度特许权费;如果乙方未履行按期支付,每日应支付甲方未支付总额的千分之三作为滞纳金(滞纳金总额上限不超过未支付总额);……8乙方的陈述、承诺、责任及保证下面列出的人员及其所有权的百分比是乙方的全部所有者或所有企业,没有任何未列出的其他人对乙方有任何所有权或控制性权益,且不存在任何未列出的关于乙方的所有权及控制权的协议(最终以乙方主导运营语言中心的公司或实体的股权结构为准)王爱民27.78%、宦佑祥55.55%、陈长举11.11%、杜琰5.56%;乙方没有且不会经营,或直接、间接地帮助第三人经营任何竞争性的企业,不会直接、间接或通过家庭成员、朋友或其他关系人从这种活动中得到金钱上的益处;9不当竞争和竞业禁止9.1不当竞争乙方承认学习法、标志、材料、保密信息包括机密操作手册的独特性,并且承认甲方知识、专有技术仅用于经营经过合理授权的乙方所属的语言中心。根据本协议和机密操作指南中的规则及限制,乙方同意在其经营的语言中心范围以外应用或复制任何自甲方得到的知识、专有技术是不当竞争。乙方保证不在本协议期间和其后直接或间接应用、复制甲方的学习法、标志、材料、保密信息或者相关的专有技术、商业秘密、操作系统、管理系统、教育系统、软件及其他经营性系统、从事任何外语语言中心以外的商业经营,也不协助任何第三方以及乙方的其它股东从事这种活动或从中获利;9.2竞业禁止本协议有效期内、协议(或续签期)期满之后的一年内或者协议终止之后的一年内,乙方承诺,其业主、中心主任和(或)经理不直接或间接地在任何外语教学业务或其它与甲方特许经营业务相近或有竞争的业务中担任业主、合伙人、职员、主管、雇员、顾问、代表、代理或其他任何职务,也同意不从任何授权批准他人提供外语教育或者与甲方及其乙方有竞争的实体获益,不直接或间接地协助其他个人或家庭从事上述活动及从上述被禁止的活动中获利;……10违约及终止10.1重大违约及通知终止乙方如涉及以下重大违约,甲方有权提出终止本协议:……10.1.1.5乙方违反了本协议下的保密义务及第5.1条款的违约行为、第9条款约定的不当竞争和竞业禁止条款;……11协议到期或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到期或终止时,本协议及乙方依其取得的权利一并终止,且:11.1.1乙方应立即停止经营语言中心,其后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公众说明或以其行为表明是甲方的特许权被授予人;11.1.2乙方应立即并永远停止以广告或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学习法、商标、材料、所有保密信息、特许或次级特许的软件、数据库、IT系统或任何由甲方提供的材料。乙方应立即并永远停止使用、销售、分发、利用所有的标志、广告材料、文具、表格、站点、数据库、软件及带有商标的在线内容;……11.1.10……如本协议乙方因符合合同10.1条款重大违约而终止,考虑到此种违约造成甲方品牌、商誉等遭受不可逆之损害,违约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伍拾万整元(逾期超过五个工作日内支付银行存款利息,超过五个工作日以上,支付每天千分之五的滞纳金);15备注由于乙方主导运营语言中心的公司未完成登记,先由自然人股东与甲方签订本协议,一经公司或语言中心登记完成,乙方的相关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其成立的公司或语言中心,并且负责语言中心的实际运营(乙方应在本协议上加盖该公司或语言中心公章)。协议另就权益的可转让性、适用法律及管辖法院、效力等事项作出了约定。《特许权协议》附件1《知识产权清单》列明:1.商标1)“抽象的飞鹰标记”且为蓝底申报(注册/申请号:XXXXXXX),2)“沃尔得”(注册/申请号:XXXXXXX),3)“WORLD”(注册/申请号:XXXXXXX);2.软件1)管理信息系统(MIS),2)网络办公(OA),3)线上订课系统;3.专有技术包括沃尔得母语学习法等;4.网站使用许可;5.机密操作手册(18套);6.课程计划教材;7.沃尔得不时授权各学校的其他资源和权利。
2013年7月26日,宦佑祥出具《声明》一份,载明:我方与沃尔得公司于2011年4月11日签署生效了《特许权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根据“本协议”沃尔得公司作为特许人授权我方使用其特许标识创办、经营语言中心。当时我方是以王爱民的名义签署“本协议”的,且我方创办的语言中心[扬州市邗江区沃尔得语言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原沃的培训中心)]的股权结构是王爱民27.78%、宦佑祥55.55%、陈长举11.11%、杜琰5.56%。该校上述的四个股权人就“本协议”承担连带责任。目前,鉴于我方已全权所有原沃的培训中心,即拥有该校100%的股权,因此,我方将全权享受“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及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同日,沃的公司(甲方)与宦佑祥(乙方)签订《补充协议》,鉴于甲方与乙方于2011年4月11日签订的《特许权协议》,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甲方的学习法,经营位于扬州金马大厦3F/6F的沃尔得国际英语语言中心,就甲方再次授权乙方经营第二家沃尔得加盟学校等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一部分商务条款1.协议期限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9月14日;2.加盟学校的办学地址为扬州市江都区长江西路37-2;3.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费6万元。任何情形下,乙方均不得要求甲方返还该加盟费;4.月度特许权使用费自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第二个月至本补充协议终止,乙方应在每个月25日之前向甲方全额支付下个日历月月度特许权使用费,2013年9月15日至2014年7月14日,按每月1.5万元支付,2014年7月15日至2018年9月14日,按每月2万元支付;逾期则每日应支付甲方未支付总额的千分之三作为滞纳金(滞纳金总额上限不超过未支付总额);乙方逾期支付月度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任何应付款项超过一个月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支付欠款,且甲方可采取暂停MIS系统、英语教学软件系统(DP-SPEEXX)、在线订课系统等使用权利,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支付拖欠款项,逾期未支付的,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在到达乙方时生效。乙方已支付的加盟费、加盟保证金和其他费用均不予退还。并且该逾期支付应付款项的行为视为重大违约,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5.教学软件系统使用费乙方在使用甲方提供的英语教学软件系统(DP-SPEEXX)之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开户保证金1万元(开户保证金开具收据),在本补充协议期满后,扣除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后,甲方将于60日内将此开户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乙方。甲方按照乙方的需求提供教学软件系统的帐户数量,教学软件系统使用费由甲方按乙方每月实际使用量向乙方结算收取。英语教学软件系统(DP-SPEEXX)账户的价格,每年由甲方与第三方供应商谈判后确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执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乙方以自身名义设立、经营加盟学校,乙方拥有该加盟学校100%的股权,加盟学校视为乙方本身,享有本补充协议所载明的权利,承担本补充协议所载明的义务;加盟学校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媒介的内外宣传推广活动,必须统一且仅可使用“沃尔得国际英语”字样;若乙方用甲方的特许标识作为加盟学校举办者(企业法人)的商号,或加盟学校名称的,则乙方应在加盟合同终止后起30日内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名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第三部分补充条款就甲方再次授权乙方经营第二家沃尔得加盟学校事宜,本补充协议通用条款未约定事宜,甲乙双方按照双方于2011年4月11日签订的《特许权协议》执行,本补充协议通用条款与上述《特许权协议》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且冲突部分的条款效力追溯适用于《特许权协议》。该补充协议落款处的乙方,由宦佑祥签字,并加盖原沃的培训中心印章。
在涉案合同履行期间,沃尔得公司以中心服务支持需求申请表及反馈表、学校服务支持申请表、学校现场支持工作计划表及工作总结等形式记录其所提供的服务支持。2015年5月29日,在扬州两家中心现场支持工作总结单上,李亚鹏在“学校校长反馈”栏填写:支持很到位,收获非常大。谢谢!并在学校校长签字栏内签名。2015年5月至同年10月期间,沃尔得公司多次向原沃的培训中心发送邮件,主题为教学部Webex会议邀请。
2015年7月1日,沃尔得公司向原沃的培训中心暨宦佑祥发送《整改通知函》,载明:……发现原沃的培训中心涉嫌以“扬某某的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开设“沃的少儿英语学校”,且未经沃尔得公司授权许可擅自在该地址使用沃尔得公司商标,严重违反双方所签协议的约定,望其自查自纠,并在收到此通知函后3日内书面回复及提出整改意见。在附件中的照片上拍摄有“沃的教育”的门头牌匾:居中为“WoDe沃的沃的教育”,左侧是“沃的数学沃的少儿英语沃尔得国际英语”及热线电话号码。
2015年10月15日,沃尔得公司向原沃的培训中心位于扬州金马大厦3楼的涉案学校发送《通知函》,称:因原沃的培训中心拒绝更新ERP系统,导致旧系统停用、新系统未启用的无管理信息系统状态。根据协议约定,原沃的培训中心须将每日系统数据于次日上次(传)至指定服务器,以保证客户信息的备份,否则将视为重大违约。请于收函后十日内安排对接更新系统事宜。否则,沃尔得公司有权终止《特许加盟协议》及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违约责任。
2015年10月、11月,原沃的培训中心收到《催款函》《通知函》各一份,沃尔得公司向原沃的培训中心催讨2015年10月、11月的月度特许权费5万元及违约金2,700元,并认为欠款行为已属重大违约,若逾期付款,则沃尔得公司有权暂停MIS系统、DP软件系统等的使用权利,并有权终止《特许权协议》和《补充协议》。
2015年11月11日,原沃的培训中心致函沃尔得公司,称:自2014年以来沃尔得公司在品牌维护和推广上无所作为,对于加盟商的经营困境置若罔闻,故敦促沃尔得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拿出切实可行的品牌更新、维护、推广方案,妥善处理加盟学校的诉讼事宜,全面消除负面影响,并予回函。
2015年11月28日,沃尔得公司发出《解约函》,认为原沃的培训中心欠缴月度特许权使用费,且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开设教育培训学校,构成重大违约,不再享有特许授权。11月30日,原沃的培训中心回复《律师函》,称:合同的解除系因沃尔得公司未能切实全面履行约定义务,亦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所致。
2015年12月初,沃尔得公司停止向原沃的培训中心提供MIS系统、英语教学软件系统DP-SPEEXX、在线订课系统等的支持服务。
2016年11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6]第XXXXXXXXXX号关于第XXXXXXXX号“沃的WOD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为申请人沃尔得公司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同年12月2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向沃尔得公司出具(2016)京73行初6884号行政案件受理通知书,决定立案受理沃尔得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扬州容大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一案。
一审法院另查明,2012年9月28日,原沃的培训中心取得苏扬邗民证字第010236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载明:法定代表人:宦佑祥,住所:扬州市金马大厦1-301;开办资金:伍拾万元,业务范围:业余英语培训、非学历、非职业技能培训,成人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培训。原沃的培训中心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地址:扬州市金马大厦1-301(总部)、扬州市长江西路XXX号南苑二村北门(教学点);校长:武朝红;学校类型:非学历教育培训;办学内容:中小学生及成人语言培训;有效期限自2012年8月1日到2016年7月31日。2015年10月26日,原沃的培训中心以扩大经营规模为由,经核准变更名称为沃的培训中心。嗣后,沃的培训中心经核准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举办者为扬某某的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学校类型与变更前一致,有效期限自2015年10月29日到2019年10月28日。
2015年10月21日,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沃尔得公司出具《关于沃尔得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载明:扬某某的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19日,住所:史可法东路XXX号XXX幢;法定代表人:宦佑祥;企业类型: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注册资本:108万元;营业期限:2011年4月19日至2021年4月18日;经营范围:教育咨询,文化交流活动策划,出国留学咨询服务,非学历非职业技能培训,会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审法院又查明,涉案合同签订后,原沃的培训中心在江苏省扬州金马大厦3楼开展“沃尔得国际英语”培训教学服务。期间,原沃的培训中心向沃尔得公司支付特许权保证金5万元、加盟金25万元,按月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至2015年9月,并于2015年6月至同年10月期间支付邗江和江都两个校区的DP服务费共计31,005元。
一审审理中,沃尔得公司与沃的培训中心一致确认:涉案学校实际经营地址位于江苏省扬州市金马大厦3楼;涉案合同关系已于2015年11月28日解除;案外人扬州容大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宦佑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