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特殊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商业秘密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7/11/30 0:00:00
天曦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湖南上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秘密让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天曦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夏仕兵,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刚,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龙,北京市金杜(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上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一期2号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原告天曦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上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秘密让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7年11月30日,原告天曦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上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曦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曦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上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天曦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彭文毅
法官助理邱明东
审判员芮松艳
审判员张晰昕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