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汉口北商贸市场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力商业秘密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原告武汉汉口北商贸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楚天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李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珂,该公司员工。
被告冯力,男,汉族,1970年11月8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武汉市~口区汉西一路8-1号4楼1号。
原告武汉汉口北商贸市场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力商业秘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汉口北商贸市场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汉口北商贸市场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武汉汉口北商贸市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余杰
审判员熊艳红
审判员赵千喜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