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某自1997年开始,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师资格的情况下,先后在临渭区西三路杜桥商场、渭南市农机中心东门口、渭南市农机中心西侧等地私自开办“王真妇科门诊”,从事医疗活动。期间,2014年8月14日、2015年4月9日,被告人郭某某先后两次因非法行医被渭南市临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被告人郭某某被处罚后,并未改正,继续开办“王真妇科门诊”,从事医疗活动至2017年4月14日。
另查,经本院委托渭南市高新区管委会综治办对被告人郭某某进行社区评估,该单位认为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人赵某、史某某、王某、王某某的证言,渭南市临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及证明,现场笔录及照片,调查评估表,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且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