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地长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疗机构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05年起,在租赁位于南昌市高新区昌东镇光明村岗上万自然村万祥福家二楼开设诊所,非法行医。先后于2012年10月、2016年6月两次因非法行医被南昌高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处处以罚款,并责令停止非法行医行为。
2017年5月12日,南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员检查时再次发现,被告人刘地长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及《医疗机构许可证》的情况下,依旧在原址开展诊疗活动。
2017年8月4日,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刘地长犯罪行为后,建议南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线索移送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同月8日,南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线索移送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该局经审查于次日立案侦查。2017年11月20日,被告人刘地长向侦查机关主动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地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万某、吴某、余某、杨某的证言;高某1察院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高某2计处案件移送书;公告、关于刘地长涉嫌非法行医犯罪的调查报告;卫生监督意见书及现场笔录;刘地长询问笔录;现场诊所照片;卫计委在系统检索刘地长未有相应的医师信息的图片;刘地长2011年取得了江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的通知及证书;卫计委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未查询到其他相关资格信息的证明;刘地长因在本案同一地点非法行医被查处过二次的卷宗复印件;辨认笔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