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西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公共卫生罪/非法行医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5 0:00:00

刘地长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地长,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家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11日被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高新检刑诉[2018]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地长犯非法行医罪,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雪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地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地长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疗机构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05年起,在租赁位于南昌市高新区昌东镇光明村岗上万自然村万祥福家二楼开设诊所,非法行医。先后于2012年10月、2016年6月两次因非法行医被南昌高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处处以罚款,并责令停止非法行医行为。

2017年5月12日,南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员检查时再次发现,被告人刘地长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及《医疗机构许可证》的情况下,依旧在原址开展诊疗活动。

2017年8月4日,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刘地长犯罪行为后,建议南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线索移送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同月8日,南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线索移送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该局经审查于次日立案侦查。2017年11月20日,被告人刘地长向侦查机关主动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地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万某、吴某、余某、杨某的证言;高某1察院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高某2计处案件移送书;公告、关于刘地长涉嫌非法行医犯罪的调查报告;卫生监督意见书及现场笔录;刘地长询问笔录;现场诊所照片;卫计委在系统检索刘地长未有相应的医师信息的图片;刘地长2011年取得了江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的通知及证书;卫计委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未查询到其他相关资格信息的证明;刘地长因在本案同一地点非法行医被查处过二次的卷宗复印件;辨认笔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地长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形下从事医疗活动,且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地长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项、第(二)项、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地长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宇

人民陪审员胡国平

人民陪审员黄飞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邓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