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1月起,被告人郑国大在未办理《医疗机关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位于徐闻县龙塘镇原龙塘糖厂路口其家宅内开设诊所,进行诊疗活动。因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告人郑国大分别于2011年1月7日、2014年8月21日两次被徐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2016年8月11日,被告人郑国大在其家宅内为6名患者输液时被徐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查获。2016年11月18日9时许,被告人郑国大在为患者谭某进行诊疗活动时再次被徐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徐闻县公安局民警联合查获,并被缴获一次性注射器3支、两种注射液共计73支及鲜竹沥12支。
另查明,徐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没有发给被告人郑国大在徐闻县龙塘镇龙塘糖厂路的医疗机构许可证,也没有查到其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证及执业注册证,但被告人郑国大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地点在徐闻县龙塘镇卫生站。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国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获案件过程说明,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徐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郑国大涉嫌非法行医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案件移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等相关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被告人郑国大的户籍证明材料,证人谭某的证言,被告人郑国大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现场视频资料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