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公共卫生罪/非法行医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4 0:00:00

郑国大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国大,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徐闻县,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地广东省徐闻县,现住广东省徐闻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8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9日被徐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检诉刑诉[20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国大犯非法行医罪,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于2018年4月4日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并于同年4月18日恢复审理。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国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1月起,被告人郑国大在未办理《医疗机关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位于徐闻县龙塘镇原龙塘糖厂路口其家宅内开设诊所,进行诊疗活动。因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告人郑国大分别于2011年1月7日、2014年8月21日两次被徐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2016年8月11日,被告人郑国大在其家宅内为6名患者输液时被徐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查获。2016年11月18日9时许,被告人郑国大在为患者谭某进行诊疗活动时再次被徐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徐闻县公安局民警联合查获,并被缴获一次性注射器3支、两种注射液共计73支及鲜竹沥12支。

另查明,徐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没有发给被告人郑国大在徐闻县龙塘镇龙塘糖厂路的医疗机构许可证,也没有查到其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证及执业注册证,但被告人郑国大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地点在徐闻县龙塘镇卫生站。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国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获案件过程说明,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徐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郑国大涉嫌非法行医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案件移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等相关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被告人郑国大的户籍证明材料,证人谭某的证言,被告人郑国大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现场视频资料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国大曾先后两次因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在其位于徐闻县龙塘镇原龙塘糖厂路口其家宅内开设诊所,进行诊疗活动,已两次被徐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处以行政处罚,虽然其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依法可以在该证书上注明的执业地点龙塘镇卫生站内从事乡村医疗活动,但是其后来又两次在自己的上述家宅内(即超出其申请执业地点)开设诊所并进行诊疗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条件征询意见函》的有关规定,被告人郑国大的行为属于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非法行医行为,而且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国大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国大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无异议。被告人郑国大在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郑国大判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另外,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经徐闻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郑国大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考虑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郑国大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一次性注射器3支、两种注射液共计73支及鲜竹沥12支,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成

人民陪审员金贤

人民陪审员游华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苏丽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