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徐高州、娄春霞申请执行邢明明、张柱为商业秘密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申请人徐高州,男,生于1989年3月12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项城市李寨镇太阜店村2号院。
申请人娄春霞,女,生于1988年8月16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项城市李寨镇大王庄5号院。
被执行人邢明明,女,生于1991年4月2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唐河县湖阳镇焦邢庄村邢庄246号。
被执行人张柱,男,生于1990年3月9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唐河县湖阳镇派出所往南150米路东鲜花店。
徐高州、娄春霞申请执行邢明明、张柱为商业秘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1328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邢明明、张柱未自觉履行,徐高州、娄春霞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经查询,张柱在邮政储蓄银行唐河支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张柱在邮政储蓄银行唐河支行的存款帐户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张晓宁
执行员王书凯
执行员胡祥成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魏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