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公共卫生罪/非法行医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8 0:00:00

陈少华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少华,男,1974年2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都昌县,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都昌县,暂住常州市武进区。曾因非法行医,于2014年6月16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卫生局罚款30元、于2017年7月24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罚款3000元。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

审理经过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常经检诉刑诉[2018]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少华犯非法行医罪,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被告人陈少华在庭审过程中对起诉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提出异议,故本院于同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8年5月8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玉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少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陈少华曾因在本市武进区横林镇开设牙科诊所非法行医先后两次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后陈少华仍继续非法行医,并于2017年8月7日上午10时许在横林镇崔桥村委刘家巷22号其诊所内为患者谢某诊疗时,被常州市武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法人员当场抓获,查获大量药品及医疗用具。被告人陈少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谢某等人的证言笔录等证据以证实起诉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少华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惩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少华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少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庭审过程中辩称:其2014年6月16日未被卫生行政部门罚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陈少华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崔桥村委从事非法医疗活动。期间,被告人陈少华因非法行医,于2014年6月16日、2017年7月24日先后2次被常州市武进区卫生行政部门查处并处以行政处罚。后被告人陈少华继续擅自在上述地点从事非法医疗活动。2017年8月7日,被告人陈少华在上述地点为他人开展诊疗活动时,被常州市武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当场查获。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少华处扣押了气泵1台、过氧化氢溶液2瓶、玻璃离子水门汀1盒(已开封)、15支Lignospanstandard、1支Lignospanstandard连接注射器(已开封)、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1盒、牙科诊疗器械1套等医疗用具及药品,现均暂扣于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横林派出所。经认定,Lignospanstandard字样的产品应按假药论处。

上述事实,由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谢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7年8月7日,经和陈少华约好时间,其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崔桥村委刘家巷22号的牙科诊所找陈少华确认之前拔掉的牙齿是否可以安装假牙。一个星期前,其在这个牙科诊所找陈少华拔掉了一颗牙齿,当时付了200元。

2、书证常州市武进区卫生监督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陈少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查询国家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陈少华无资格信息及执业注册信息,属无证行医。

3、书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及附件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了涉案医疗用具及药品的扣押情况。

4、书证关于商请协助核实陈少华非法行医现场有关药品的函及物品清单、产品照片及包装翻译文本、请示、批复、复函证实:涉案Lignospanstandard字样的产品应按假药论处。

5、书证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收据及相关卫生行政处罚案卷证实:被告人陈少华因非法行医,于2014年6月16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卫生局罚款人民币30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于2017年7月14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罚款人民币3000元并没收现场医疗器械。

6、物证医疗用具及药品照片、现场照片证实了非法行医场所的情况。

7、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横林派出所民警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证实了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8、被告人陈少华的供述笔录证实:被告人陈少华在侦查阶段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少华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陈少华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信。关于被告人陈少华辩称其2014年6月16日未被卫生行政部门罚款的辩解意见,经查,书证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收据及相关卫生行政处罚案卷材料证实被告人陈少华因非法行医于2014年6月16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卫生局罚款人民币30元,被告人陈少华亦当庭确认上述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当事人签名栏处“陈少华”字样系其本人所签,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陈少华的该项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故对被告人陈少华提出的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少华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8日起至2019年1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二、暂扣于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横林派出所的医疗用具及药品由暂扣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余曰璞

人民陪审员朱菊英

人民陪审员牟卫忠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见习书记员高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