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陈少华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崔桥村委从事非法医疗活动。期间,被告人陈少华因非法行医,于2014年6月16日、2017年7月24日先后2次被常州市武进区卫生行政部门查处并处以行政处罚。后被告人陈少华继续擅自在上述地点从事非法医疗活动。2017年8月7日,被告人陈少华在上述地点为他人开展诊疗活动时,被常州市武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当场查获。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少华处扣押了气泵1台、过氧化氢溶液2瓶、玻璃离子水门汀1盒(已开封)、15支Lignospanstandard、1支Lignospanstandard连接注射器(已开封)、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1盒、牙科诊疗器械1套等医疗用具及药品,现均暂扣于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横林派出所。经认定,Lignospanstandard字样的产品应按假药论处。
上述事实,由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谢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7年8月7日,经和陈少华约好时间,其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崔桥村委刘家巷22号的牙科诊所找陈少华确认之前拔掉的牙齿是否可以安装假牙。一个星期前,其在这个牙科诊所找陈少华拔掉了一颗牙齿,当时付了200元。
2、书证常州市武进区卫生监督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陈少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查询国家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陈少华无资格信息及执业注册信息,属无证行医。
3、书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及附件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了涉案医疗用具及药品的扣押情况。
4、书证关于商请协助核实陈少华非法行医现场有关药品的函及物品清单、产品照片及包装翻译文本、请示、批复、复函证实:涉案Lignospanstandard字样的产品应按假药论处。
5、书证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收据及相关卫生行政处罚案卷证实:被告人陈少华因非法行医,于2014年6月16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卫生局罚款人民币30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于2017年7月14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罚款人民币3000元并没收现场医疗器械。
6、物证医疗用具及药品照片、现场照片证实了非法行医场所的情况。
7、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横林派出所民警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证实了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8、被告人陈少华的供述笔录证实:被告人陈少华在侦查阶段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